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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政府印发2018年《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来源:泸县政府2018-02-02 15:14:14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泸州泸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7〕6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泸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中共泸县县委十三届第39次常委会、泸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包括村民集中居住区、新农村聚居点、中心村及以外的独立村民建房及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条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共同的利益,应当依法取得,公平使用,任何人不得多占、侵占、乱占。每个村民都负有保护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和生态的责任,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禁滥砍树木破坏生态。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依法取得、公平使用、节约土地、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实行“法定无偿、节约有奖、超占有偿、退出补偿、跨区有偿”的制度。具体规定按《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意见》执行。

1.宅基地的使用是村民的基本权利,在规定的使用面积内依法予以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2.凡村民新建住宅,原则向中心村集中,严格按规定的面积核查、审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泸县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意见》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建设用地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

3.尊重历史,正确处理已建村民住房超占面积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以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界,凡是在此时间以前修建的住宅,不收取超占有偿使用费。1987年以后至今,已确权登记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4.村民新建住宅,在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内有节余的,按村民自治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5.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鼓励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实行“规划引领、总量管控、底线保障、有偿调剂、村民自治”的制度。

1.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应符合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 农村宅基地实行总量分级控制。县人民政府管控各镇(街道)宅基地总量;各镇(街道)管控本辖区内各村的宅基地总量;各村管控本辖区内各村民小组的宅基地总量。

各镇(街道)、村宅基地总量按上级政府下达的宅基地总量固化,在宅基地固化面积内的视为存量建设用地,超出固化面积外的为新增建设用地。

3. 农村宅基地应落实底线保障。以现有农村在籍人口,按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落实宅基地底限保障,确保户有所居和村级事业发展用地。

4. 各镇(街道)、村在宅基地指标总量不足时,可以按照《泸县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暂行规定》《泸县农村宅基地退出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操作流程》程序在县域内有偿调剂。

第七条 村民建房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泸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严格按照人口核定使用面积,不受分户影响。村民无偿取得宅基地的法定面积是:生活居住占地面积30㎡/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晒坝、院落、养殖等)20㎡/人。新增人口可新增面积。对3人以下的户,允许有偿取得宅基地,可按3人规定面积进行审批;3人及以上的户按实有人口,对无偿取得的宅基地进行审批。

第九条 村民因各种原因分家分户,需另行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原住房宅基地已经使用的面积与原户籍人口按规定应当使用面积的总和扣减后有节余的,分出户按其节余的面积申请使用。

2.如果节余的面积不够修建住房,或没有节余,可按分出户的人口核定使用面积,其新增加的面积可参照退出节余指标交易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收取占用土地资源建设用地复垦费。原户面积因人口减少而形成的超占面积,每年按照所在村制定的超占有偿使用的标准征收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县域内农村村民跨区域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是被占地单位有节余宅基地指标,并经被占地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的户代表或被占地单位同意后,经村民委员会审查,报有权机关批准,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决定。

同时,跨区域建房的农户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严格按入住的人口核定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并按当地的规划建设,不得超占使用。

2.提供永远放弃享受原籍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承诺书,并经原籍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审核同意。同时还应提供在原籍地没有住所,或已经拆除复垦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

3.经本人书面承诺,不享有建设地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任何集体收益分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权。

4.经本人书面承诺,遵守建设地的村规民约,并与当地村民同等承担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义务。

第十一条 在户有所居的前提下,村民合法住房允许在县域内出售,出让方要有固定住所,出让后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并书面承诺不再建房。受让方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并经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允许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等。

第十二条 鼓励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节约宅基地,将宅基地退出结余指标集中使用,优先用于新村建设、村级企业、乡村旅游等,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三条 各村、组在宅基地总量内的使用和管理,要在“村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村民自治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议决,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泸县府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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