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市规划局2017-08-07 08:43:04
8月4日,温州市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规划局指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除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坡地村镇”试点类项目不适用本条规定。):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设置公共的出入通道,不得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特点。
(二)商业、办公类项目应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和茶水间,确需为特定部分设置专用的卫生间或茶水间的,该特定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楼层建筑面积的40%。适用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其三层以上(不含第三层)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旅馆类项目和政府投资的拆迁安置商业、办公项目不适用本款规定。
(三)商业、办公类项目除集中设置的厨房和供热设备间外,不得另行设置厨房,不得设计、安装其他管道燃气设施。
在商业、办公类项目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分割销售(转让)的,可根据约定进行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的或约定不可分割销售(转让)的,只能整体销售(转让),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
除本条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项目外,住建、国土部门不得对商业、办公类项目进行分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不动产登记。
对本意见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住建(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实施意见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公安、教育部门不得将商业、办公类项目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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