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湖区人民政府2018-01-17 09:25:47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 知
西政办〔2017〕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西湖区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西湖区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为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省、市医疗救助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医疗困难人员;
(二)坚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参加杭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
(二)参加杭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持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参加杭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参保人员;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救助对象。
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指我区户籍满一年的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和其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救助对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困难救助: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
1、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按60%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为40000元。
2、持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其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为40000元。
3、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其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为20000元。
(二)普通门诊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救助,救助最高额度为每人2000元。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困难救助
已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救助后,仍存在就医困难或因患病导致家庭困难的人员,可提出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交区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审定。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局、区总工会、区残联等部门组成,由分管人力社保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召集,不定期讨论申请人的医疗救助事宜。
特殊困难人员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审核同意后,报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提请会议讨论。
联席会议救助标准为当年度个人负担用于治疗的医疗费用超出上一年家庭总收入的部分,按20%-50%的比例给予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后发放救助金。
四、医疗救助的资金管理
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区慈善总会每年安排100万元,每年可根据上年使用情况适当调整预算额度,由区医保办统一管理使用。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需按以下程序申请医疗困难救助。
救助对象应在下一结算年度的首月底前,持本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出院小结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室填写《西湖区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救助材料上报区医保办,由区医保办负责复审,复审完毕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发放。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自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后享受相应医疗困难救助待遇。
医疗费原始发票已作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销凭证的,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原始凭证分割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再按医疗困难救助规定申请救助。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
为切实抓好我区医疗困难救助工作,建立由区人力社保、民政、残联、卫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区医疗困难救助协调机制,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共同抓好该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公开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民政、残联部门要加强困难家庭、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及时提供信息变动情况。卫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各镇街要认真做好医疗困难救助相关信息的审核,落实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镇街人社站(室)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解释。2010年12月3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西湖区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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