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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西湖区人民政府网2016-03-21 16:05: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我区村社(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加强集体产权管理,规范村社各类产权流转的内控管理制度,保护集体产权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西委办发〔2013〕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是指出让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源,有偿出让、转让、流转、租赁给法人、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各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先由股东(社员)大会或股东(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作出决定,接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村社集体资产管理指导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四条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标的在30万元(含)以上或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在50亩(含)以上、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在200亩(含)以上、房屋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般都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其他的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由村社自行组织公开交易,接受镇(街道)的指导监管,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确保村社集体产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第五条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村集体土地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超过法定承包的剩余期限);

(二)村社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超过法定承包的剩余期限),集体林木的所有权转让;

(三)村社集体房屋使用权租赁;

(四)村社集体生产性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使用权租赁和产权转让;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村社集体产权。

第六条村社集体产权的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拍卖应当作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主要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村社集体产权,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审核

实施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先将意向交易项目报所在镇(街道)进行预审核。

(二)民主表决

出让方就交易的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股东(社员)大会或股东(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并如实填写《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民主表决书》(附件2)。

(三)申请受理

上款规定的表决事项经表决通过后,出让方向镇(街道)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村社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民主表决书》、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村社集体产权权属相关证明、流出标的物基本情况材料等资料。区农办会同镇(街道)、相关部门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为据),指导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出让方明确起拍价的除外),中介机构在《关于确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介机构的通知》(杭国资发〔2013〕170号)公布的准入名单中选择。交易资料齐全后由区农办出具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处置单,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受理登记、公开交易。

(四)信息发布

审核通过的交易申请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之日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日。信息发布期间,出让方不得撤回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所在镇(街道)书面申请,经镇(街道)和区农办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交易

交易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组织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交易项目无人提出受让响应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

(六)交易确认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现场签订《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出让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次日向本村社村民(股民)公布交易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七)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应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事前的约定签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八)归档备查

第四章  资料提交

第八条申请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村社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民主表决书;

(三)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村社集体产权权属相关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受让方应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证明;

(二)交纳保证金证明;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各村委会、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实施主体,负责提出交易申请、做好收集整理村社集体产权管理、交易信息、上报有关交易材料、建立交易档案、协调股东(社员)关系等工作。

区农办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活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限额以上全区集体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区限额以上村社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具体实施与管理服务。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区规划、住建、国土、林水、财政、科技、市场监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指导监督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各村委会、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要参与本村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须事先告知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同时向镇(街道)报备。

第十三条村社集体产权进行公开交易时,村监会(社监会、监事会)应现场见证监督。

第十四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十五条交易结果确定前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相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交易且经区公管办认定确需中止的,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区公管办可以依法作出暂停或中止交易行为的决定。

第十六条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确认无法消除的,区公管办可以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十七条在村社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三)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区、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委会、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执纪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产权交易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交易和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村社集体产权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九条对检举揭发产权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村社集体产权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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