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石港区人民政府2018-01-04 17:09:27
日前湖北黄石港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延安岭片房屋征收的决定和补偿方案,以改善黄石港区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征收范围包括延安岭片东临湖滨大道,南临裕华城小区,西临老虎头山,北临延安路,凡在该棚户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征收人。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延安岭片房屋征收的决定
港政发〔2017〕27号
经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延安岭片地块上的房屋,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实施征收,并按《黄石港区延安岭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黄石港区延安岭片东临湖滨大道,南临裕华城小区,西临老虎头山,北临延安路。
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黄石港区延安岭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五、房屋征收期限: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月31日。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黄石港区延安岭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
黄石港区延安岭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黄石港区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建设富强、文明、秀美、和谐的新黄石,根据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延安岭片房屋征收与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本着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黄石港区延安岭片东临湖滨大道,南临裕华城小区,西临老虎头山,北临延安路,该地块占地面积约56.85亩,涉及住户约621户(以实际签约户数为准),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5868㎡(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划定的征收红线范围为准).凡在该棚户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号)
(九)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
(十)《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黄政规〔2011〕4号)
(十一)《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6号)
(十二)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有情操作的原则。
四、征收主要事项
(一)征收主体: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黄石港区延安岭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四)征收实施单位联系电话:0714-6506624;
(五)签约期限:分为两个阶段,具体期限:
房屋协商搬迁: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8月20日;
房屋征收: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月31日。
五、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黄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原房屋所有权证书证载面积或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实测面积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由被征收人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未登记建筑面积以具有资质的不动产测绘单位的测绘面积为准,最终可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由区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作出征收决定的时点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规划房屋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的,按30㎡计算房屋价值补偿。具体认定资料、补偿计算方式如下:?认定资料。被征收人属本市常住居民,应提交户口证明;被征收人及配偶在本市内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应提交不动产档案部门本市唯一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公房无房证明、个人书面承诺,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报区棚改办批准后实施。?计算补偿。不足30㎡部分面积按房屋实际面积计算,未登记建筑的面积是否计入30㎡内,由被征收人选择,如选择不计入的则按附属物标准补偿。③超出实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项目征收房屋平均价格计算,项目征收房屋平均价格由评估机构取评估项目内最高、最低的房屋价格平均计算确定。
5.征收单位集体宿舍时,原则上对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给予补偿,补偿时不执行30㎡保底补偿政策。单位集体宿舍承租人统一由集体宿舍产权单位补偿安置。
6.住宅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代筹房安置给予5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及认定给予补偿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按每月12元/㎡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2㎡按42㎡计算。
7.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选择代筹房安置的按2000元/户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00元/户补偿。非住宅房屋设施、设备及物资搬迁补助费可按15元/㎡计算协商补偿,协商不成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8.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提供实际发票或证明):
(1)电话移装:216元/户
(2)有线电视移装:1160元/户
(3)宽带移装:116元/户
(4)电表移装:416元/户
(5)水表移装:786元/户
(6)空调移装:窗机200元/台,挂机300元/台,柜机400元/台
(7)太阳能、热水器移装:600元/台
(8)天然气初装费: 2280元/户
9.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包括临时安置费用)实行协商补偿,协商计算补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协商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6%,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被征收人向其支付补偿。
10.未经规划批准改为生产、经营的住宅补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按照房屋证载用途给予补偿外,还可对经区征收部门认定符合条件部分的面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协商给予适当上浮补偿:
(1)调查前实际改变用途满两年以上;
(2)调查前连续正常经营、生产;
(3)经过合法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4)需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当上浮补偿标准由自改委商定,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生产经营性房屋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如仅不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参照上述认定补偿,补偿标准低于经过合法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生产、经营用房补偿标准。
11.单位(含企业)用于“住改非”或“非改住”的房屋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及补偿办法由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报区政府常务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12.室内装修补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结果给予补偿。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标准如下:
13.征收执行标准租金的公有住房,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46号)的规定执行。国有直管公房(含纳入公租房管理部分)产权代管单位(市公租房管理中心或市众邦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放弃承租的公房承租人给予一次性退租补偿,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予以安置,安置过渡期按黄石市公租房管理中心黄公房文〔2017〕82号函执行;承租人自搭建及附属物、装修等补偿和奖励,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补偿方案的规定另行向承租人支付。
14.未登记建筑的征收补偿:区棚改办按照《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处理,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区棚改办认定结果给予补偿。原房改房权属证仅计入四分之一阳台面积的,剩余阳台面积部分按四分之一阳台面积比照一类未登记建筑价值补偿,同时给予价值上浮10%,及装修费、过渡费的补偿。
(1)在征收调查公告前建造的未登记建筑,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登记建筑人主张权利人应在该未登记建筑认定公示要求举证时间内向区征收部门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
(2)对协商认定的未登记建筑可按协商认定类别给予补偿。各类未登记建筑补偿比例根据其使用功能(主体、非主体)、建造时间、证件效力等情况确定,对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比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3)对层高2.2米以上特殊结构建筑(如阳光房、板房、无烟灶台、室外厕所、隔热层等)非主体建筑按附属物进行补偿,原房改房自行封闭但未计入证载面积的二分之一部分阳台面积,比照三类未登记价值补偿,不享受上浮补偿。
(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自2016年3月1日起新建、抢建的建筑不予补偿。
15.被征收房屋依照房屋的有效证件计户,单位、个人住宅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分户。毗连公房搭建的建筑按公房的户头计为一户,未登记的非主体房不计户头。面积较大且分户测绘有固定界线,有独立门牌号,有独立出入口且长期分居独立使用,征收前本户户籍已分户的未登记建筑,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报区棚改办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报市棚改办审批。分户后的房屋不执行30㎡保底政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房屋如析产分户,奖励与救助按一户计算。
七、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代筹房安置的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除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临时安置、搬迁、装修等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外,住宅房屋还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金额给予奖励,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非住宅不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0%奖励。
(二)选择代筹房安置
选择代筹房安置,除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临时安置、搬迁、装修等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外,住宅房屋还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金额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凭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证明,可选择购买代筹房予以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代筹房后应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代筹房价值之间的差价,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可直接冲抵代筹房房款。代筹房具体房源以现场公布为准。
八、奖励政策
1.自房屋协商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腾退房屋的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2.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的,给予下列搬迁奖励:
3.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
九、特殊及保障政策
1.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补助5000元,有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①现役军人军属;②市级及以上劳模;③残疾人;④重大疾病(癌症、重度精神病、重度烧伤、心脏搭桥、慢性肾衰竭、瘫痪);⑤低保户;⑥高龄老人(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满80周岁)。
3.未登记建筑主张权利人家庭仅有此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4㎡,按黄石港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文件港棚指文〔201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具体申报详见《黄石市2017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十、结算办法
1.征收补偿协议经审核达到生效条件后,结算房屋价值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家用电器及设备迁移费、室内装修补偿费。
2.具体结算支付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十一、争议处理
1.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作出该地块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被征收房屋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3.被征收房屋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4.被征收房屋由黄石港区延安岭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组织统一拆除。
5.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特殊人群等相关的证件。
6.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7.本方案仅适用于黄石港区延安岭片征收红线范围房屋征收与补偿,由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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