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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来源:黄石港区政府2018-01-05 09:54:50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港政办〔2017〕29号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辖区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黄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黄石港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港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黄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切实加大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快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土壤污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黄石港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提供必要技术保障和有力支撑。

总体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2030年,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年底前完成。2020年底前摸清全区土壤污染高风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等地及周边土壤污染地块分布、环境风险状况。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与区建设局(农林水利局)牵头,环保分局参与,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强化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市里部署要求,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按要求开展监测监管。规范企业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区经信局备案。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经信局等参与

三、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环保分局负责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园地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推进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负责,区经信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和园地安全利用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和园地,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或园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牵头,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和园地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牵头,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在林地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牵头,区食药监局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已经收回的,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具体重点行业范围执行省里规定要求。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区经信局、区房征局等参与

2.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建设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城市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市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负责,区房征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城市建设用地“三界四区”(“三界”即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四区”即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牵头,区建设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自2017年起,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经信局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建设局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按照市里统一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参与

(七)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1.明确监管执法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汞、砷、铅、镉、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加油站等重点行业,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市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3.推进信息公开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建设局等参与

4.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一网两微一平台”“12369”、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探索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制度,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居民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建设局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十)强化措施保障

1.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等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经信局等参与

3.做好资金保障

对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退耕还林等土壤污染防治的项目资金,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规划、编制、报送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与区发改局牵头,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参与

4.加强目标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对未能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察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室、区委督察室、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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