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2018-01-02 11:33:54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靖县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
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永靖县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永靖县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助推
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民发〔2017〕250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在政策性保障兜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托住底线、应保尽保、应扶尽扶、保主保重、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编密织牢“全面覆盖、救急解难、保障兜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对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实行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与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对象范围
按照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全县农村贫困人口中需要通过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的对象为: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家庭);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因病因学造成刚性大额支出且符合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条件的困难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困难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单人户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三、政策措施
(一)精准推进收入上的政策性保障兜底
1.科学确定保障水平。2018至2020年,综合考虑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农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逐年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补助标准,确保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保障兜底。
2.加快推动信息核对。健全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对保障对象家庭是否有消费性车辆(3万元以上)、商品房、出资企业、在编财政供养人员,及时将这四类家庭退出保障范围,确保保障对象认定准确、公平公正。
3.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初步审核的主体责任,入户调查必须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与经办人员组成3人小组进行;全面运用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通过科学评估准确认定对象和确定类别。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复核审批的主体责任,对新纳入的低保对象,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确保符合低保纳入条件。
4.切实强化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有效期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定期报告、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补发、减发和停发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退出保障范围的家庭实行书面告知制度,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5.加强政策有效衔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三保障”问题已解决的,纳入兜底保障对象范围切实予以保障,在我县脱贫摘帽时作为兜底一批人口脱贫退出,不计入贫困发生率。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家庭住房属D级危房的,在享受基本生活政策性保障兜底的同时,由县住建部门纳入危房改造范围予以改造,确保住房安全。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家庭因病因学产生大额支出且符合扶贫对象识别标准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相应的政策帮扶。在脱贫退出验收过程中,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应严格考核“三保障”问题是否解决;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在考核“三保障”问题的同时考核收入问题,“三保障”问题已解决的,不计算领取的低保金后,收入高于当年脱贫退出验收标准的按规定程序开展退出验收,收入低于当年脱贫退出验收标准的继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予以扶持,做到“输血”与“造血”相结合,促使实现脱贫。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
(二)全面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
1.制定照料护理指导标准。按照差异服务、托底适度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区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个档次,参照县域内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省、州指导标准,合理确定我县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2.加大机构服务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和设施达标,重点加强对现有机构的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使单张床位面积、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永靖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尽快投入使用。
3.提高机构管理服务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提高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通过聘用专业护理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岗位培训等方式,吸引专业人才投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4.加强分散供养人员服务。对在家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建立乡(镇)干部包户包人定期走访机制,完善定期走访关爱台账。认真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有条件的乡(镇),可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三)及时解决临时性突发性急难性困难
1.主动开展救急救难。总结推广“救急难”试点经验,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健全完善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转办”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形成解决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2.切实优化审批程序。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效能、公开、公平的要求,采取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分级审批、后置审批等灵活多样的受理审批方式,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兜住生活底线。
3.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对于困难群众面临的急难事项,可发放临时救助金,也可发放实物。临时救助金标准原则上按县内1至6个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实物可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家庭住房属D级危房、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家庭供养大中专学生造成大额刚性支出等困难,根据实际需要,由县住建、卫计、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时给予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把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工作纳入脱贫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健全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民政部门要履行统筹牵头职责,做好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的方案制定、标准确定、对象认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县扶贫、住建、教育、卫计等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兜底保障对象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享受相关帮扶措施。
(二)加强资金保障。县政府将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倾斜支持。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县、乡(镇)两级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相关服务。充分发挥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抓好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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