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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2016-05-27 16:35:27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中,实施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攻坚行动。

二、目标任务

2016年至2020年,实施贫困人口就医“一减七免”、医疗精准扶贫“十覆盖”政策,切实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建立参保专项补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充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实施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发挥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的集成优势。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贫困人口就医优惠政策

1.全省各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贫困病人就医“一免七减”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予以免普通挂号费,住院病人药费、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

2.实施医疗服务“十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全覆盖,资助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全覆盖,包虫病免费药物治疗和手术费用补助全覆盖,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全覆盖,贫困地区育龄妇女补服叶酸全覆盖,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全覆盖,贫困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覆盖,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全覆盖,贫困人口疾病应急救助全覆盖,对“三无”人员及时给予医疗救治、贫困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全覆盖。

(二)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1.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缴费机制。在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的同时,明确政府与个人责任分担,同步提高财政补助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参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使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达到合理水平。

2.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水平。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统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努力消除医疗保险城乡待遇差。

3.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面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按病种、按定额、按人头、按床日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升基本医保保障绩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4.提升就医即时结算服务能力。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一体化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医保待遇、就医管理的统一,促进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进一步完善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实现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5.实施贫困人口参保专项资助政策。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参保并享受待遇。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的资助资金须在当年3月底前由民政部门划转到参保地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

(三)加大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帮扶力度。

1.落实贫困人口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政策。贫困人口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80%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

2.落实贫困人口住院救助政策。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设起付线,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用,给予80%救助,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5至6万元。

3.落实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年度内个人承担费用(含自费部分)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与救助服务质量。

1.加强政策有效衔接。逐步完善“一站式”医疗保障和救助服务模式,促进医疗服务、医保保障、医疗救助和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贫困人口就医同步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项惠民政策,解决贫困人口就医跑腿垫资问题,最大限度减轻贫困人口负担。

2.建立贫困家庭医疗保障联系制度。扶贫和民政部门对辖区内贫困家庭人口、民政救助对象逐家逐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反馈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保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障和救助行动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要按照省级统筹安排、市(州)协调推进、县级主体责任的原则,建立由省、市(州)、县三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卫生计生、人社、民政、财政共同组成的工作机制,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和整体推进各年度、各阶段的工作,协调解决行动计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行动计划扎实有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实施好脱贫行动计划。扶贫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脱贫行动计划实施的指导、检查、推进,加强与各部门工作衔接,做好贫困人口确认工作,明确贫困人口身份标识,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人社、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人社部门依据扶贫部门的信息,协调民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助资金,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参保,及时兑现贫困人口医保待遇;卫生计生部门要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各项减免政策,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拨付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的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三)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核实贫困人口身份,严防骗取医保基金和贫困人口优惠政策的行为,对不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和假冒对象的责任,追回骗取资金,并按规定暂停其相关医疗保障、救助等待遇,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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