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淮滨县人民政府2018-01-02 10:41:49
淮政办〔2017〕156号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滨县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淮滨县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淮滨县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解决农户、农业合作组织融资难问题,激活农村存量资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更好地发挥农村商业银行支农作用,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农机具,是指新购置使用时间在二年以内的用于耕作的大型农机具(联合收割机、8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并且在县农机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单台购机车价值在10万元以上,以购车发票为准)。
第三条 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是对拥有大型农机具的农户、农业合作组织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序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农业合作组织融资难问题。
第五条 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由基层行调查、审查后,报县农村商业银行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 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农业合作组织开展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
第七条 申请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户,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营业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 件;
2.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好,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5.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诚实正直,申请贷款时无逾期贷款或不良征信记录。
(二)农业合作组织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环保和安全生产必须达标,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
2.主要营业场所在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辖区范围内;
3.持有有效的工商执照手续、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属特殊行业的须持有相应特许经营手续;
4.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人民银行不要求的除外);
5.符合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严禁对以下农户、农业合作组织办理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农户、农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五)存在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九条 贷款额度按照抵押农机具的年限由基层支行调查、审查后,合理确定。
第十条 大型农机具抵押率按以下标准确定:3个月以内购买的大型农机具按购车发票价值40%确定,购买2年以内的大型农机具按购车发票价值(评估价值)30%确定。
第十一条 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县农村商业银行制定的其他抵押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一年期的贷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二年期的贷款按月结息,第一年偿还40%本金,第二年到期还本。
第四章 贷款的操作及管理
第十四条 农户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由农贷员统一授信管理,贷款进入农户抵押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 操作流程。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抵押登记、保险、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农户申请。农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基层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拟提供抵押的大型农机具情况、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贷款业务的受理。基层支行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农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农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农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农户申请办理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抵押大型农机具购置合同、发票、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牌照复印件;
(二)农户个人需提供资料有:个人身份证明;
(三)农村合作组织需提供资料有:
1.合法的生产经营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收入和资产证明。
2.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验资证明。
3.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四)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基层支行收到农户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经初步审查,资料齐全同意受理的,要至少由两名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借款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是否能够保证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要求;
(三)抵押大型农机具是否足值、有效和具有相对稳定的市场价值,抵押物的产权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
(四)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是否符合贷款行的要求;
(六)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基层支行调查人员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会同相关材料一并交信贷审查岗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部门(审查岗)收到调查报告及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提供的基本资料是否符合贷款要求;
(二)抵押大型农机具的产权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产权是否明晰;
(三)贷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等是否合理、合规。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报县农村商业银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抵押登记、保险、签订合同。
(一)抵押人到有权办理大型农机具抵押登记的部门(农机监理站),办理贷款行为的抵押登记手续;
(二)县农机部门对已抵押登记的大型农机具实行专门监督管理。在贷款续存或抵押登记期间,不得允许被抵押农机具公开或私下受让与买卖;
(三)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大型农机具进行有效保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行,保险有效期不得少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按有效评估额全额保险,保险单中不得含有任何有损贷款行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四)经调查、审查、审批,确认借款符合贷款条件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发放。贷款行与借款人办妥保险、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将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贷款检查。贷款发放后7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贷后检查,并填写贷后检查表,日常贷后检查按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出现影响其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潜在隐患;
(三)借款人收入的稳定性;
(四)抵押物是否因损毁、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其价值下降,有无影响贷款行对抵押物可控性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收回。贷款在到期前15日由县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抵押人签发到期通知书。
基层支行应在贷款到期后30日内向借款人、抵押人主张权利,如借款人、抵押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贷款行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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