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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政府印发《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将于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

来源:瑞安市政府2017-10-10 11:32:21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瑞政办〔2017〕168号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金”),是指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用于抵押住房腾空安置周转、维稳兜底、补偿贷款本金部分损失等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整体推进等工作,并委托市金融办在银行开立市风险补偿金账户。

市金融办负责做好市风险补偿金的账户管理、分配审查以及拨付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市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市财政出资500万元设立市风险补偿金,并根据市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补充。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市风险补偿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使用:

(一)因农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且在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抵押住房出现腾空困难、无法安置的,市风险补偿金可以拨付一定的货币安置周转金给贷款人,用于借款人腾空后购租房安身。货币安置周转金金额不得超过市人民法院规定的最高标准。拍卖成功后,应当及时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货币安置周转金归还风险补偿金账户。符合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也可选择向瑞安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抵押农房经司法拍卖后已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市风险补偿金按照贷款本金净损失的70%补偿给贷款人(2017年1月1日之前已处置的不享受此政策)。已享受政府其他信贷损失代偿优惠政策的贷款损失不重复补偿。获得损失补偿的贷款人应当积极开展催收,每年底应当向市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催收情况。贷款人应当及时将催收所得款项的70%缴回市风险补偿金账户。

(三)因借款人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不可抗力情况而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依法经市人民法院裁定程序终结又恢复执行后,抵押农房经拍卖不成功的,市风险补偿金参照变卖价格全额补偿给贷款人,贷款人应当继续开展催收工作,并及时将催收所得款项缴回市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  贷款人申请货币安置周转金或者相关补偿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货币安置周转金的,贷款人应当填写《瑞安市货币安置周转金申请表》(附件1),报市人民法院和市金融办审核后,由市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

(二)申请补偿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的,贷款人应当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统计发放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本金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3月底前持《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2)和《法院案件终结裁定书》,报市金融办和人行瑞安市支行审核后,由市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申请补偿的,贷款人应当持《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维稳资金申请表》(附件3)和《法院案件终结裁定书》,报市金融办和人行瑞安市支行审核后,由市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当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额及核销坏账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在次月月初按规定报送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

第九条 获得市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6〕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瑞安市货币安置周转金申请表

2.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3.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维稳资金申请表

附件1

瑞安市货币安置周转金申请表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申请银行、贷款户、市人民法院、市金融办、市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一份。

附件2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补偿资金申请表

银行名称(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经办银行、人行瑞安市支行、市金融办、市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一份。

附件3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维稳资金申请表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办银行、市金融办、市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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