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巴东县政府2017-12-29 10:43:28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巴东县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巴东县健康扶贫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9月11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13日
巴东县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扶贫办、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6〕22号)和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扶组办发〔2017〕2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全县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确保到2020年全县贫困人口脱贫、实现小康社会目标。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全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内个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且全年个人自负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其中特困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重症精神病、艾滋病患者,以下简称特困对象)住院费用全额报销。
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次年按进贫程序进贫并执行健康扶贫相关政策;重大(慢性)疾病患者的门诊用药纳入救助范围。
(二)大力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加强贫困人口健康管理,不断提升贫困人口健康意识和防病知识。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确保县、乡镇、村(社区)有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原则。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穿于健康扶贫工作始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确保健康扶贫工作顺利实施。
(二)坚持部门协作,群策群力的原则。始终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扶贫工作的首要任务,卫计、财政、人社、民政、扶贫、保险等部门,通力合作,群策群力,建立协调高效的健康扶贫工作机制。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策,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对支出型贫困,加大保障力度;对康复性需求,优化服务供给;对潜在性贫困,强化疾病预防;实行针对性、差异化、防治结合的健康扶贫策略。
四、统筹推进健康扶贫工作
(一)健全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体系。
1.建立“1+5”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临时救助和社会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即“1+5”保障体系)。
2.建立“一站式”结算。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 “一站式”健康扶贫结算专用窗口,健康扶贫对象住院只交纳自负费用部分,其他部分由医疗机构每月凭患者病历、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结算垫付的医疗费用。
3.建立“先诊疗、后付费”机制。健康扶贫对象到县域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城乡居民医保卡),经身份确认后,医疗机构按照“先诊疗、后付费”流程办理入院手续。出院实行“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医药费即可出院。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到相关部门结算。建立“周转金”使用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大病、补充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给定点医疗机构一定额度的周转金,确保医疗机构业务正常运转。
4.建立“绿色通道”。健康扶贫对象在县域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各医疗机构要设置扶贫病床,优先为扶贫对象安排住院床位。
5.建立“分类救治”机制。对健康扶贫对象要实行分类救治,对于能一次性治愈的,由医疗机构组织专家集中力量实施治疗;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治疗;对于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由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实施治疗。
(二)扎牢健康扶贫工作的网底。
1.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县、乡、村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化,达到“三个一”目标,即每县至少有1所二级甲等的公立医院(含中医院),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规范化卫生室和1名村医。争取省级地方政府债券,达到“四化”乡镇卫生院、“五化”标准村卫生室建设100%。
2.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争取政策解决全县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短缺的问题。每年开办村医能力提升培训班,积极争取村医订单定向培养,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办法,落实乡村医生报酬待遇,提高补助标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3.强化县域医共体建设。在医共体内实行“人员调配、财务管理、设备管理、药品管理、业务管理”五统一,在全县范围内积极推行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进行医共体建设。医共体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促使县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坚持“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原则,转诊率控制在10%以内,严格控制目录外医疗费用,对过度医疗的医疗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
4.强化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积极打造区域化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互联网++医疗,推进远程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卫计、人社、民政、扶贫、保险等健康扶贫信息共享,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为健康扶贫对象就医“一站式”结算打好基础。
5.强化对口支援工作。卫计、财政、发改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北京对口支援、“616”工程等资源,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及医疗结对帮扶,提升县乡医疗机构整体水平。县级医院每年派出医务人员对口支援边远乡镇卫生院,开展诊疗服务、临床教学、技术培训等帮扶活动,继续执行“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相关规定,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
(三)提高医疗服务精准惠民。
1.实施“八个一”工程。针对健康扶贫对象明确一家定点医院,确定一名家庭医生,签订一份服务承诺,制定一张健康卡,建立一份健康档案,进行一次健康查体,组织一次健康会诊,发放一份健康手册,做到对健康扶贫对象健康状况全方位掌握,全过程管理。
2.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辖区内的健康扶贫对象免费建立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加强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为其主动提供基本医疗、健康咨询、心理疏导、疾病预防、免疫接种、用药指导、不良生活方式干预,并根据具体病情需要进行合理分诊。
3.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健康扶贫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病的健康管理和治疗。加强重点恶性肿瘤等疾病的筛查,实施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孕前优生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建立完善“两癌”检查和“查、救、治”工作机制。开展农村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实施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4.实施“重点疾病”防控。加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重症残疾防控力度,结合本地疾病谱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地方病、流行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重症残疾的普查和防控,有效减少重点疾病危害。
5.实施“爱国卫生”运动。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将创卫工作向基层延伸。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提升居民健康意识,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将健康扶贫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脱贫攻坚的重要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巴东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附后),具体负责健康扶贫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考核督查工作。
(二)部门职责。
县扶贫办负责健康扶贫对象的确认,及时向人社、卫计等部门提供健康扶贫相关动态信息,协调落实健康扶贫政策和资金。
县卫计局负责制定健康扶贫相关政策,与扶贫部门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
县财政局负责为健康扶贫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筹集为健康扶贫对象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加快资金拨付,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县人社局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之间的基本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完成信息平台建设,指导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为参保贫困人口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人才引进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好民政临时救助和社会慈善救助政策。
县发改局负责将健康扶贫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卫生计生项目资金,加大对公共卫生建设、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的倾斜支持力度。
县残联负责提供贫困人口中残疾人信息,落实重度残疾人参保政策,开展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
县编办负责加强县乡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编制的落实和管理。
县保险行业协调管理办公室督促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健康扶贫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使其及时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健康扶贫对象住院所垫付的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核实健康扶贫对象住院身份,落实其就医诊疗工作,建立独立的健康扶贫对象住院结算窗口,实行“一站式”结算,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提高诊疗水平。
县妇联负责推动与健康扶贫工作相关的妇女、儿童帮扶政策的落实。
团县委负责落实“三留守”对象的相关政策。
(三)经费保障。
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将健康扶贫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全县健康扶贫工作有序开展。
(四)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健康扶贫工作评估机制,将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障、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组织考核评估。提升健康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定期跟踪监测、通报反馈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强宣传。
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积极宣传健康扶贫政策措施、有效做法、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健康扶贫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
巴东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 玲 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钱才东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黄艳妮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食药监局、县编办、县审计局、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保险行业协调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计局办公,由王昌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健康扶贫日常工作。
巴东县健康扶贫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战略决策部署和《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精神,根据《巴东县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健康扶贫对象为全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实行健康扶贫对象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承担健康扶贫对象医疗保障政府兜底责任。
第四条 建立重大(慢性)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制度,健康扶贫对象患重大(慢性)疾病,达到规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其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重大(慢性)疾病门诊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保障范围。
第五条 健康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流程就医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其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州、县、乡镇四级,由承办保险公司会同县医疗保险局、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不超过2家;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不超过5家;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县级民营医疗机构适时纳入。
第六条 建立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临时救助和社会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健康扶贫对象年度内个人住院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且年度自负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其中特困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重症精神病、艾滋病患者)住院费用全额报销。
第二章 保费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和重大(慢性)疾病门诊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由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和县级政府统筹解决。
第八条 健康扶贫对象重大(慢性)疾病门诊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暂按500万元/年标准筹集,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使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独立运行,不得挤占挪用,结余留用,年度内差额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足。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九条 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内容如下:
(一)健康扶贫对象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二)健康扶贫对象因外伤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48小时内完成对保障对象外伤原因查勘,确定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并及时将查勘结果反馈给医疗机构。无第三方责任的,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报销后,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有第三方责任的,不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三)健康扶贫对象在外地参保、在外读书、异地居住、探亲、外地务工期间患疾病时,应遵循分级诊疗原则,在当地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救治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因病情危重在当地二级公立医院无法救治转诊至三级公立医院治疗的,报账时提供当地二级医院转诊证明的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不能提供转诊证明或直接到三级医院就诊的不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但病情特别危急时可直接到当地的三级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在24小时内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四)健康扶贫对象分娩(含剖腹产)及新生儿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五)健康扶贫对象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医治的,由医院主治医生填写《巴东县健康扶贫对象转诊审批表》(见附件1),报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转诊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否则,不予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十条 住院流程及结算方式:
(一)身份审核及确认。健康扶贫对象凭城乡居民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填写《巴东县健康扶贫对象住院审批表》(见附件2),患者持《巴东县健康扶贫对象住院审批表》到定点医疗机构健康扶贫服务窗口进行身份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
(二)“先诊疗后付费”。健康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见附件3),不预交住院费,出院时缴纳个人自负部分。对出院不办理结算而逃费的患者实行诚信管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年度内不再享受健康扶贫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政策。
(三)“一站式”结算。健康扶贫对象出院时,在医疗机构内设立的专用窗口现场办理医疗保险结算手续,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的10%,个人住院年度自负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
(四)结算方式:健康扶贫对象住院后结算顺序为:先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救助等三项依次报销后,报销比例仍达不到90%或者全年个人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承办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机构报销补足其差额部分,其中特困对象报销比例必须达100%。
(五)定点医疗机构若存在因违规行为产生的不合规的垫付款,县医疗保险局及保险公司应在结算当月费用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再给予扣除。若双方存有异议,应及时报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认定。
(六)符合医疗保障政策的相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一站式现场办理医疗保险结算的,个人先期支付全部住院费用,回当地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七)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次年按进贫程序进贫并执行健康扶贫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下列类型费用不纳入健康扶贫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政策:
(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现行版)》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现行版)》中的丙类项目及未列入上述两个目录中的项目。
(二)其他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第四章 重大(慢性)疾病门诊医疗保障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门诊重大(慢性)疾病,其病种及诊断标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健康扶贫对象因患重大(慢性)疾病需要长年服药的,个人在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与重大(慢性)疾病病种相符的门诊医药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报销后,剩余部分按90%比例报销,其个人年度自费医药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第十四条 健康扶贫对象重大(慢性)疾病患者在每年11月20日前,按县医疗保险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大(慢性)疾病规定的所需资料到乡镇人社中心进行申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健康扶贫对象的监督管理。
(一)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健康扶贫政策。
(二)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未办理转诊手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政策范围。
(三)必须进行身份确认。健康扶贫对象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件借他人使用的、虚开门诊发票、门诊开药与重大(慢性)疾病无关等现象,一经调查落实,除追回套取保障资金,取消该户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待遇外,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必须接受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健康扶贫对象不得干涉医疗服务行为。对于是否住院、转院、出院及住院和门诊期间的检查、用药等由医务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决定,不得提出无理要求。
(五)必须按照分级诊疗程序进行转诊。健康扶贫对象遵从分级诊疗流程,实行基层首诊、急慢分诊、双向转诊。不按程序进行转诊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第十六条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规范以下医疗服务行为:
(一)对健康扶贫对象身份确认。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健康扶贫对象住院时,必须同时核对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是否与扶贫部门提供的健康扶贫对象人员名单信息一致。出现因核对信息错误造成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做到五个严格。严格控制住院次均费用;严格控制住院例均天数;严格控制县外转诊率;严格落实临床路径;严格落实省卫生计生委规定重大疾病费用控制标准和50个单病种限价的规定。
(三)认真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现行版)》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现行版)》的规定。健康扶贫对象在乡镇定点机构住院,每次目录外费用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的5%,县级定点机构不得超过10%,省州定点机构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严格执行高值耗材使用的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高值耗材必须严格控制,省内采购平台有的各种人体内置医疗材料(如:心脏起搏器、心血管支架、钢板、人工关节等),必须优先使用国产材料,省内采购平台无替代产品的报承保保险公司及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进口材料。否则不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一级医疗机构需要转诊的,经主治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出具住院转诊证明,健康扶贫对象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城乡居民医保证)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二级医疗机构需要转诊的,通过电子转诊后,并出具住院转诊证明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在病情的稳定及康复期,上级医疗机构应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六)医疗机构提供报账资料。报送资料的明细清单:健康扶贫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卡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巴东县健康扶贫对象住院(或转诊)审批表、医疗机构全称、开户行、账号;协助提供医疗保险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依托社会保险应用系统,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必要的医药费用查询、审核、复制权限。
(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医务人员要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严禁伪造病历文书、出具虚假证明、开大处方等,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学习,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严禁私设名目多收费、乱收费。对工作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基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已报销基金外,给予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通报批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健康扶贫对象就医住院进行全过程管理,实行监管常态化。重点查处医疗服务及结算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规范保险行为。
(一)大病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
(二)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健康扶贫补充医疗保险合作协议。
(三)对相关协同单位提供的有关治疗信息、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四)制定相关医疗保险理赔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模式,优化理赔流程,确保理赔流程方便、快捷,确保保险赔付安全、高效运行。
(五)及时准确处理医疗保险理赔案,对不同金额案件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其中,个人累计赔案金额20万元以下的无争议案件,在接到理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结案;超过20万元的,在接到理赔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形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六)加快对投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认真对待投诉及信访案件,在全面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对于直接处理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对于转办的案件,一周内回复投诉人,并按转办单位要求上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七)强化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发现冒名顶替以及不合理的收费、检查、医疗服务行为等情况的,应及时指出并制止,同时核减或不予报销。对违反医疗保障工作有关规定的,垫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八)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巡查人员持有效证件从事医疗巡查工作。对救助对象从住院到出院的全程跟踪,走访经治医生,了解患者和病情治疗方案、用药情况以及当前费用发生额等情况,认真开展医疗跟踪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部门联系机制,确保信息畅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民政局提交相关医疗保险赔付情况明细表,年度提交总结报告。
第六章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条 开展信息采集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各乡镇卫生院每年对健康扶贫对象开展一次健康体检和信息采集,建立一份健康档案,通过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每位健康扶贫对象建立一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确定一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为贫困人口提供综合、连续、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开展健康教育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在提供门诊、访视、随访等医疗卫生服务时,针对健康扶贫对象的主要健康问题,包括职业病危害等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各乡镇卫生院通过发放健康宣教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咨询、健康知识讲座等活动,提升健康扶贫对象自觉维护自身健康、增强自我保健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对六类人群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一)开展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0—6岁儿童进行健康管理,包括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辅食添加指导、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出生缺陷的发现及转诊、婴幼儿常见疾病的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
(二)开展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管理服务。每年为高血压患者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和至少四次面对面的随访。
(三)开展Ⅱ型糖尿病患者管理服务。每年为Ⅱ型糖尿病患者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至少四次面对面的随访。
(四)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为患者做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每年至少进行4次随访,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五)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孕早中晚期和产后健康管理,落实保健服务。
(六)开展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掌握对象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人口数量。每年为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三条 开展重点恶性肿瘤筛查管理。对健康扶贫对象中恶性肿瘤患者做好登记工作,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病名、首诊日期等,建立专属健康档案,给出健康状况评估,并有针对性提出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使对象从社会、心理、医疗、保健等多个角度得到全面的健康维护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每年为健康扶贫对象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做一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根据不同体质进行个性化养生保健知识、常见疾病等中医药保健指导;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中医药健康指导,包括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摩腹和捏脊方法、穴位按摩等。
第二十五条 开展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
(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前来就诊的健康扶贫对象,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转诊到县人民医院进行结核病检查。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对患者进行第一次入户随访。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或家属要督促患者服药,基层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
(四)结案评估。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要对其进行结案评估。
第七章 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二十六条 通过开展家庭医生服务,加强健康扶贫对象健康管理和慢病防控,主动正确引导贫困户就诊,扎实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充分发挥家庭医生作为健康“守门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在为签约健康扶贫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上,还应当全面掌握签约对象的健康状况,并据此制订健康方案,指导农村居民进行相应的预防保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巴东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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