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辛集市人民政府2017-12-22 11:42:26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辛集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河北辛集市保障性住房获得全部产权实施意见(试行),其中相关政策包括: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按规定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已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家庭可申请获得全部产权等。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保障性住房获得全部产权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保障性住房获得全部产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辛集市保障性住房获得全部产权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获得全部产权和上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44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辛政办发〔2015〕7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试行)的通知》(辛政办字〔2016〕50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辛政办字〔2017〕17号)等文件规定,现经我市八届市委第三十一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获得全部产权相关政策:
(一)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按规定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
(二)已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家庭可申请获得全部产权。
(三)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住满5年按相关规定一次性付款购买其承租的住房,付清全部房款后可取得所承租住房的产权。
三、2007年11月19日以后购买保障性住房获得全部产权的相关规定:
(一)所购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为划拨性质的:
1.按本市当年评估部门评估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及购房合同约定自有比例确定获得全部产权补缴金额,一次性付清按该金额的90%缴纳,享受10%的优惠。
2.按本市当年评估部门评估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1%作为土地出让金,拨付相关部门,剩余资金全部列入本市住房保障资金。
(二)所购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为出让性质的:
按本市当年评估部门评估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及购房合同约定自有比例确定获得全部产权补缴金额,一次性付清按该金额的90%缴纳,享受10%的优惠; 补缴金额全部列入本市住房保障资金。
(三)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住满5年按本市当年评估部门评估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一次性付款购买其承租的住房。
(四)因继承、离婚和法院裁定、判决、调解和抵押等原因,发生有限产权保障性住房权属转移的,房屋权属性质、限制上市日期不变,按有关规定获得全部产权后方可转移。
(五)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或承租人申请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该套住房及购买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可按规定上市交易。
(六)购房满5年一次性获得全部产权补缴金额计算公式:
公式一适用于90㎡(含)以下房屋
(房屋面积×现评市场价+储藏间×现评市场价)×(1-合同约定自有比例)×90%;
公式二适用于房屋面积90㎡以上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缴纳的房屋:
(90㎡×现评市场价+储藏间×现评市场价)×(1-合同约定自有比例)×90%;
公式三适用于房屋面积90㎡以上超出部分未按市场价缴纳的房屋:
(90㎡×现评市场价+储藏间×现评市场价)×(1-合同约定自有比例)×90%+(房屋面积-90㎡)×(现评市场价-合同单价)。
四、获得全部产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身份证明、购房发票、租赁合同等材料。
(二)受理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本意见规定受理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保障性住房价款缴纳通知书。
(三)准予批复。申请人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价款后,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缴款凭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获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
(四)登记。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获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和不动产登记需要的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五、获得全部产权住房的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评估出各小区均价、楼层单价、储藏间单价,于上年度底公布下一年度执行价格报辛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复后执行。
六、2007年11月19日以前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屋交易备案时计税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七、都市郦景小区1、3、5、8号楼按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试行)的通知》(辛政办字〔2016〕50号)第一条第二款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八、出售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配建商业经市政府同意应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拍卖资金全部列入本市住房保障资金。
九、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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