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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来源:萧山区人民政府2018-01-16 16:21:5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4日

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

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安置模式,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本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行多高层安置,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货币化安置是指由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二、货币化安置面积的确定

1.货币化安置的申请。经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被补偿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确定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面积,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由户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核准、镇街(或补偿人)同意,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

被补偿人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要求,仍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实行多高层安置。

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在正式安置时,房源不足的,补偿人可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2.面积确定。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面积,需符合《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0〕3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由镇街报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备案。

三、货币化安置价格的确定和结算

1.安置单价的确定。货币化安置单价以镇街为单位,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征收的集体土地周边普通商品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后,由镇街(平台)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估价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原则上一年公布一次。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产生。跨年度实施的征收项目,仍以该项目初始确定的货币化安置单价执行。

签约期限内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过渡期间新增人口需实施货币化安置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安置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或安置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2.价格结算。货币化安置款根据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经核定的货币化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农户应缴纳的安置房购房款。

被补偿人家庭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货币化安置款。分期领取的,补偿人应支付给被补偿人相应的利息,分期领取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由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协议中明确。

四、安置人口截止时间

1.被补偿人家庭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安置人口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日截止。

2.被补偿人家庭选择部分面积货币化安置,其安置人口资格核定的截止日期与同一项目拆迁的其他被补偿人一致。

五、有关奖励

1.根据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数,给予8000元/人的货币化安置奖励,并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2.被补偿人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凭购房纳税凭证,由补偿人给予购房款2%的奖励,但购房款超过货币化安置款部分不享受奖励。

六、开展搭桥预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

(一)责任主体。各镇街、平台(投资主体)是提供搭桥预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搭桥预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的政策指导。

(二)具体方式。

1.搭桥服务。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补偿人的安置需求,补偿人通过搭建平台等方式提供商品房房源、户型结构等信息,供被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2.预定服务。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补偿人的安置需求,由征迁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公开选定若干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以较市场售价优惠一定的幅度向开发建设单位预定一定数量的房源,供被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七、积极探索房票安置模式

房票安置,是指经被补偿人同意,补偿人可将被补偿人按规定可享受的货币化安置款价值,制作成相应的房票,由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通过市场自行选择商品房购买,并由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以房票价值结算购房价款(购房价款超过房票价值部分,由被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结算)。各有关做地主体与街道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房票安置模式。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之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已批准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若需实施货币化安置的,由所在镇街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杭州市萧山区集体土地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4〕231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区之前的其他文件中,关于集体所有土地货币化安置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货币化安置协议应包含的内容

附件:

货币化安置协议应包含的内容

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1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与补偿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被补偿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可安置人口和货币化安置人口信息;

3.货币化安置面积、单价和货币化安置款;

4.支付方式和时限(选择分期支付的,还需明确利息);

5.搬迁期限;

6.争议的解决方式;

7.违约责任;

8.其他事项。

具体协议由各镇街会同出资主体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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