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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施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来源:咸丰县政府2017-12-28 15:42:19

为规范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咸丰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3号),以保障城乡建设依法、有序、稳妥推进。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4日

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依法、有序、稳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征收土地公告》等公告明确的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的征收。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的拆迁。

第二章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区)及县直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一)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两违"整治等工作中党员干部、企事业职工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和遵守纪律情况、干部职工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违纪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已征收储备土地的库存管理。

(三)各乡镇(区):为辖区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解释疏导、拆迁安置、清场平整、纠纷排查、社会稳控、后勤保障、土地征收范围内"两违"巡查制止、已征收储备土地动态巡查管理以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登记等工作。

(四)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法定主体职责,主要负责拟订年度征收拆迁计划、征地信息公开、政策解释、委托中介测绘评估机构测量评估、对征收土地面积测绘和实物进行认定、参与协议签订、统计汇总、储备管理。

(五)县住建局: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定主体职责;负责委托中介测绘评估机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测量、评估和建筑结构分类认定及相关政策解释,高层还建安置小区安置房建设。

(六)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拟征收土地范围红线确定、放验线、安置小区选址。

(七)县城市管理局:综合协调土地征收范围内"两违"整治工作,负责督办相关单位对土地征收范围内"两违"行为的巡查、制止、查处工作,组织相关单位依法拆除征地范围内的"两违"建(构)筑物。

(八)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分配拨付;负责资金运行的日常监管。

(九)县公安局:负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征收范围内村(居)民的户籍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秩序的维护;负责查处涉嫌非法倒买倒卖土地、非法侵占土地的犯罪案件;负责查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案件。

(十)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被征收经营性房屋和生产加工、养殖等经营性用房经营性收入认定工作。

(十一)县工商局:负责被征收经营性房屋和生产加工、养殖等经营性用房的营业登记核查。

(十二)县人社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十三)县林业局:负责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办理,林地征收后林权证的变更、注销登记;林木、绿化苗圃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和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管。

(十四)县经管局:对符合养老保险政策的失地农民参保名单进行核实,负责征收土地后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十五)县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中介机构选择。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湖北省中介服务管理平台"中介服务网进行选取,同一项目的评估机构只能选择1家。

(二)森林资源价格的评估由林业部门在有资质的机构中推介1-2家,进行择优选择,同一项目的评估机构只能选择1家。

(三)其他中介机构选择按公开方式选择入围单位,再通过遴选方式确定。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园地附着物补偿:果园盛产期12000元/亩,初产期7000元/亩,果苗4000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鱼塘10000元/亩,其他养殖、种植水面6000元/亩。

(四)坟墓补偿:土坟(含石砌坟)6000元/所,单碑坟8000元/所,多碑坟12000元/所。政府设立公益性公墓,用于规划区内坟墓搬迁和安葬。

(五)林地上林木的补偿由县林业局按规定测算后予以货币补偿;地面附作物、构筑物及零星附着物根据附表标准测算后予以货币补偿;本办法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六)全额由国家项目资金建设(整治)的设施及沟、坎、路、渠等项目,征收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部分由国家项目资金投入的按比例扣减,已给予土地征收补偿的不再予以补偿。

第七条  征收范围内废弃宅基地(含废弃生产性用地)按同级土地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补偿。

第八条  土地征收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坟墓的,每所奖励1000元。

(二)对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按时间节点开展现场指界、面积确认签字、领取土地补偿款、签订土地交付协议并交付土地、及时搬迁征地范围内坟墓等附着物的,按补偿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5%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在签订土地交付协议后,直接转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十条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一)安置补偿对象:产权明晰,合法修建的房屋;

(二)中介评估: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按中介评估结果确认;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参照同级地段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三)安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新农村建设示范安置点方式安置。

1.总体原则:

(1)县城规划区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高层房屋产权调换,不再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

(2)乡镇集镇规划区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高层房屋产权调换、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安置。符合高层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需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县城规划区安置政策执行。

(3)其他区域采取货币补偿自主安置。

2.具体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由评估机构对房屋主体(建构筑物)、宅基地、室内装饰装潢、其他附属建(构)筑物等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的,按照上述评估补偿费总额×20%的标准予以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用于高层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具有合法产权手续。其室内装饰装潢、室内不可迁移设备设施、达不到以下产权调换标准(条件)部分按中介评估结果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其宅基地及基础部分不再予以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为:

①一楼房屋调换。产权人可选择单独调换居住用房,也可选择同时调换经营性用房和居住用房。

a、经营性用房调换。用于调换经营性用房的只能是被拆迁房屋的第一楼,被拆迁人在已明确的安置小区内选择,且只限于下列调换方式的一种。调换方式为:

调换安置小区一楼经营性用房:按被拆迁房屋一楼建筑面积的25%调换,调换比例为1:1,最高调换面积不超过60㎡。

调换安置小区二楼经营性用房:按被拆迁房屋一楼建筑面积的30%调换,调换比例为1:1.1,最高调换面积不超过80㎡。

调换安置小区三楼及以上经营性用房:按被拆迁房屋一楼建筑面积的40%调换,调换比例为1:1.2,最高调换面积不超过100㎡。

b、居住用房调换。产权人按一楼产权面积100%选择调换居住用房的,调换比例为1:1.5;产权人选择合并调换的,原一楼产权面积按比例调换经营性用房后,剩余面积按1:1.5的比例调换居住用房。

②二楼及以上的房屋产权调换。产权人二楼及以上房屋选择调换居住用房的,调换比例为1:1.1。同时,对积极支持房屋征拆迁工作,按照约定时间完善程序,签订协议,按时交付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的给予奖励,即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产权面积的20%奖励高层居住用房。

③被征收人住房产权调换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6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面积不计入360平方米以内),按比例调换后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比例仅作货币补偿。

④被拆迁房屋调换居住房后所剩面积不足最小户型面积50%,且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可在安置小区安置最小户型居住用房1套,所差面积部分按该小区成本价购买,超过(除最小户型)其他户型面积50%的,可安置对等户型1套,所差面积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购买。

⑤调换房屋的选择方式:同一安置小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时间的先后顺序在现有房屋中选择调换房屋的楼栋、楼层及户型。选择同一楼栋的同一户型不得超过3套,最小户型不得超过一套。

(3)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安置方式。

①按照"规划适度"原则合理设置新农村建设示范安置点,实行宅基地调换的方式安置,用于调换安置的宅基地规划面积一般不大于100㎡/宗。同时,对按照约定时间完善相关程序、签订相关协议、按时交付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的,按照货币补偿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

②被拆迁房屋的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装饰装修、其他附属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③被拆迁房屋宅基地调换1个宅基地后,多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原宅基地面积不足安置一个宅基地的,补差价后安置1个宅基地。差额面积补偿标准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十一条  无房户安置补偿。被征收人土地全部被征收后,无调换房屋,而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均无住房、无买卖(出租)房屋行为、无私自买卖(转让)土地行为、无"两违"行为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属高层安置范围的,被征地户或拆迁安置户无房安置,可申请在高层安置小区内按2000元/平方米申请购买。

(二)属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安置的,按该小区市场评估价安置1个宅基地。

(三)无力购买高层安置房,又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公租房。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认定及调换产权办理。

(一)原房屋产权认定。

1.根据产权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认定产权的合法性。

2.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手续不健全,但修建年代久远、权属明晰的房屋,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由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符合调换条件的参照第十条执行,不符合调换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

3."两违"建筑根据我县"两违"规定处理。

(二)调换房屋产权办理。

1.调换高层安置小区房屋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办理《不动产权证》,其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证件登记权利人均为原权利人或合法继承人。

2.在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实行宅基地安置的,由乡镇(区)人民政府收集资料到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手续,其土地使用权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证件登记权利人均为原权利人。

第十三条  安置房屋在2年内以毛坯房的方式交付,安装1道金属防盗门,从交付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每个被拆迁户限1套安置房免收水、电、气初装费,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拆迁安置建设成本预算。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直接转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经营性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属经营性房屋(指门面)的损失补偿。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由税务部门核定营业性收入,确定经营利润,给予经营损失补偿,补偿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计算公式为:月净利润×停产停业期限。

第十六条  征收生产加工型或养殖加工型用房的损失补偿。具备合法有效的相关手续,以近3年核定相关税费为依据认定其经营收入,确定经营利润,给予经营损失补偿,补偿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计算公式为:月净利润×停产停业期限。

第六章  临时过渡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临时过渡安置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临时过渡安置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补助,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助。过渡安置期一般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月计算。

第十八条  搬家费按4000元/户给付(含搬进搬出)。

 

第七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工作流程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征地项目报批前,县国土局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被征地区域的户籍人口(16周岁以上),按规定标准测算养老保险补偿总金额,按程序预存到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报批后,根据《通知》规定工作流程,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资料和程序,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或公告发布之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经查证核实的新增"两违"建(构)筑物及抢装的室内外装饰装潢,在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补偿费用以及截留补偿费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追缴,并依纪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阻扰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公务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法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国家和省、州单项重点建设项目对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相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原已发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正在实施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项目,按原已公布的方案执行。《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咸政规〔2014〕5号)及出台的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咸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因政策法规调整,需及时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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