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潜江市城乡规划局2017-12-18 14:42:34
潜江,湖北省直管县级市,下辖7街道、10镇。2016年人口96.2万人,市辖安陆、大悟、汉川、孝昌、应城、云梦。近日潜江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宅基地新规,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具体要求如下:
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潜规管发〔2016〕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潜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潜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中心城区禁止个人建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禁止个人建房的区域为各类城市建设及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以下简称禁建区)。
潜江经济开发区(含竹根滩镇部分区域)禁建区范围为:竹泽路、东环大道北延线、晶鹏路、东荆大堤围合的区域。
园林、泰丰城区禁建区范围为:晶鹏路、东环大道、潜阳东路、县河、红梅东路、城东河路、沪汉蓉高铁、袁杨路、东荆大堤围合的区域。
杨市城区(含总口工业园)禁建区范围为:沪汉蓉高铁、城南河、总口一支渠、百里长渠围合的区域。
新城区核心区禁建区范围为:广泽大道、东荆大堤、襄河大道、兴隆河围合的区域。
除上述区域外,禁建区范围还应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重要城市道路(具体如广泽大道、318复线、襄河大道、红梅路、紫月路、袁光大道、东环大道、规划物流通道等)规划道路红线两侧200米范围内的未建区域;城市重要水系的蓝线控制区域(东荆河:两岸堤角外侧500米,兴隆河、百里长渠、城南河、县河、城东河:两岸堤角或道路外侧45米,城区内其他河渠及支渠:两岸道路外侧30米);已明确纳入棚户区改造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区域。
二、禁建区内禁止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含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建筑)。凡违反本通告进行个人建房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
三、禁建区内,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属于集体土地的,由所属地方政府(组织)负责,按程序依法予以房屋拆迁补偿,进行集中还建安置或货币化安置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按程序依法予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禁建区内,个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空闲地,属于集体土地的,由所属地方政府(组织)负责,按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无房户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集中安置政策;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按程序依法予以征收。
五、禁建区内,因子女分户确需住房的,应向所在村(居)委会或分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方政府批准后纳入集中安置计划予以安置。在未能安排入住集中安置房的过渡期间,由所在地方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过渡安置政策。
六、所在区域“一户一基”规划方案过去已审批,目前未建设实施的,原规划暂停执行,待所在区域新的规划制定后再按新规划统一实施。
七、禁建区内,不再供应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不再办理个人建房的用地及建设审批手续。严禁个人非法购买或出售宅基地。
八、禁建区内,村(居)委会干部利用职权私相授售宅基地,党员干部参与非法个人建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城区个人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具体由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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