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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03-16 15:02:59

【2012】贵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搬迁完毕,征收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一)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条给予补助,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三)根据本市“疏老城、建新城”规划要求,对本市云岩、南明老城区(一环以内)被征收的房屋,可另行按不高于800元/平方米给予安置补贴

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四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助:

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一)为保障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内结清差价。

(三)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超出0—20平方米内制定优惠补差标准。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评估单价予以补差。

(四)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 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三)条补差。

(五)根据本市“疏老城、建新城”规划要求,对本市云岩、南明老城区(一环以内)被征收的房屋,选择一环以外进行产权调换的,在上述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上浮 20%。

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5%补助后实行产权调换。

第五条签约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签约奖励不得高于2万元。

第六条搬迁奖励: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搬迁奖励不得高于3万元。

第七条对无证自建房屋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按照不高于下列标准给予工料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在方案中制定。

工料补助:砖混结构为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550元/平方米;木结构为4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240元/平方米。

奖励:不超过工料补助的1倍。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第八条对完全居住于无证自建房屋,房屋使用人户籍位于该无证自建房,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安置公房,保障其居住。

第九条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标准,并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级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条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已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公布之日尚未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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