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2017-12-12 11:31:06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2018-2020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政文〔2017〕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2018-2020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永春县2018-2020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方案》
为有效推进2018-2020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十三五”期间我县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助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县2018-2020年完成补充耕地6300亩、高标准农田建设10万亩(详见附表);根据各乡镇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荒草地(坡度小于25°)后备资源并考虑部分乡镇实际情况(如中心城区涉及和高速公路经过的乡镇适度减少),同时结合相关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按照“开发递减、整理递增、复垦补充”的总体思路下达任务,实际任务根据市级下达给我县年度任务情况再做调整,以县政府下达任务文件为准。
(二)补充耕地任务原则上全部为水田,各乡镇可通过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旧村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来完成,允许通过开发旱地来抵水田任务,但需配套同等面积的旱改水提质改造项目;土地整理新增耕地任务按项目设计新增耕地面积下达,实际无法完成的,需通过土地开发或复垦补足。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可通过两大途径完成:一是按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包括国土部门的土地整理、农业部门的山垅田改造、水利部门的节水灌溉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和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等,以上项目只要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可计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二是专项农田建设项目。包括农业部门的紫云英种植、秸秆还田、商品有机肥、测土配方和水利部门的大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对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增加投入,建成后计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四)乡镇当年度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超任务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也可以由县政府统一收储,价格根据乡镇年度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确定(标准为6等8万元/亩,7等6万元/亩,8等5万元/亩,9等3.5万元/亩,10等2万元/亩,11等1万元/亩);乡镇当年度超额完成不同部门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可以互相抵不同部门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五)新增耕地任务考核是以当年度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通过为准。
二、任务分工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监察、审计、国土、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国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县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县发改局要做好协调和统筹规划,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县国土局要牵头做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督促指导、组织验收工作,按照补助标准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会同农业局开展后备资源调查,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县农业局要牵头做好本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各项工作,加强对村级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的监管,配合做好其他部门项目验收工作,及时将项目信息汇总到县国土局;县财政局要牵头做好本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各项工作,在每年底将“缺什么、补什么”专项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纳入新一年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及时将项目信息汇总到县国土局;县水利局要牵头做好本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各项工作,配合做好其他部门项目验收工作,及时将项目信息汇总到县国土局;县林业局要与县国土局共同做好年度补充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保护工作;县审计局、监察局要强化监督检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杜绝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重复申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要层层分解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要坚持两条腿走路,资金整合方面,既要向上争取、也要县级自筹;任务落实方面,各乡镇在部门分解任务的基础上,要科学布局、统筹推进;各乡镇要负责本辖区内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项目立项申报、建设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后期管护等各项工作,不得重复申请和套取项目补助资金;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列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粮食生产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各乡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到人,层层分解任务;乡镇政府是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乡镇要把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列入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与各村(社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二)要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要抓紧做好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调查摸底、测量设计和立项申报等各项工作;土地开发应选择坡度小于25°、靠近水源的荒草地进行开发,严格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位或农户自行开发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2013〕35号)、《永春县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永政办〔2017〕97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整理要优先在耕地质量等别较高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布局,同时结合周边荒草地进行综合整理,千方百计提高出地率,确保项目建设后能够新增更多高等别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组织实施。
(三)要严格时间节点。为确保补充耕地任务能够按时完成,所有补充耕地项目应在当年11月底前提交县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国土部系统备案;各乡镇要在当年底前完成新一年土地开发各项前期工作,确保在新一年的7月前、9月前和11月前三个时间节点内上报县级验收;要严格控制土地整理项目的测量、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工作时限,在任务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立项选址、3个月内提交设计评审、项目批复1年内提交县级初验收,确保当年立项的项目隔年可验收并通过系统备案;旧村复垦项目应在首期补助资金下拨12个月内提交县级验收;其他涉农部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县政府组织,分部门实施和验收,国土部门汇总信息”的原则,于每年12月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将有关数据报送县国土局备案。
(四)要强化统筹衔接。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强化统筹、高效推进,全面梳理紫云英种植、秸秆还田、商品有机肥、测土配方,大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专项农田建设项目,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增加投入,要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意见的通知》(泉发改〔2017〕115号)文件要求,大胆探索、创新模式,可按照“四统四分”、“七统一分”模式进行整合,或参照自发开展土地整理模式(闽国土资综〔2015〕339号),实行“先建后补”,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文件要求,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确保完成“十三五”期间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
(五)要规范资金使用。各乡镇、相关单位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土地开发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永春县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永政办〔2017〕97号)执行;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则按照《泉州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综〔2012〕347号)执行;旧村复垦项目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14〕57号)、《永春县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永政办〔2017〕45号)执行;单独立项的提质改造项目按照10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2000元/亩、1000元/亩分别作为镇、村调查摸底工作经费,提质改造项目每提高1个等别,奖励5000元/亩;为提高工作效率,旧村复垦项目测量、设计、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拆除复垦、补偿及项目整改费用等实行按12万元/亩乡镇包干制,挂钩指标交易资金到位后,乡镇可先行申请拨付包干费作为项目启动、实施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旱地改造为水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标准及立项验收指南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409号)文件执行。若上级有调整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县政府也将适时调整。
(六)要强化督查考核。一是纳入绩效考核。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明确纳入乡镇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补充耕地将按照7月、9月和11月三个时间节点对项目提交县级验收进行考核,越靠前验收的,在年终绩效考核中得分权重越高。同时,为确保整个“十三五”期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能够顺利完成,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考核覆盖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的各个环节,将提高当年度项目立项分值权重,具体以年度绩效考核方案为准;二是加大督查力度。县国土局应联合县效能办、县政府督查室加大对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督查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内容,对未能按时完成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将暂停该乡镇所有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的受理和审批,造成市政府暂停我县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的受理和审批,责任由涉及乡镇承担。
本方案内容如与永政办〔2017〕97号、永政办〔2017〕45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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