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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草案)

来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7-12-07 13:26:14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草案)

第1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办法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行先保后供、应保尽保。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第2章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实行谁用地,谁负责,先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批准供地。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为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口。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人均耕地面积和具体人数的确定以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确认,经征地机构、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被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第3 补贴标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和征地规模进行提取。每次征地的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补偿值标准。

第九条 征地面积补偿标准是: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计发缴费补贴。

第十条 养老保险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除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第4章参保办法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征地时,年龄未满60周岁,且未参加任何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对于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含40周岁),鼓励其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养老保险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三)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一次性追补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四)征地前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五)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待其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衔接。

(六)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征地后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个人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其本人意愿,可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实现再就业,在失业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八)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保缴费地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后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其在外省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将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其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衔接。

(九)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其退出现役后,仍可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十)被征地农民中的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负担。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给其本人。

第5章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政府或申请用地单位负责筹集。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根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名单、征收面积、养老补贴标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的测算,测算工作完成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属政府收储土地的,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对新征的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申请用地单位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6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公安、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审核,补贴资金测算,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补贴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的面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发展改革部门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计、督察部门负责审计和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县、乡(镇)政府征地机构或业主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名单和人数,确保符合条件参保人员不重、不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报、登记、待遇审核与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

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社会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拟定,实施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经上级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7章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每户人均征地面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确认,经县级征地机构、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及征地面积等进行资金测算,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

征地报批前拟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自治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的拟征地公告文书的签署日期为基准日进行测算。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金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

第十八条 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必要材料。

第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自治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批文、批次和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被征地村居名称、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实际征地面积等)。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根据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会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征地批复文件批准征地日为基准日,逐一核定被征地农民对象名单、人数及征地面积,确定征地批准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和收储土地的地方政府)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最终审核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登记等工作,将参保名册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并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征地后,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以征地批复文件批准土地征收之日为基准日,3个月内办理完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参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出生日期的确认以其本人身份证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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