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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来源:安福县人民政府2017-10-31 13:59:43

关于印发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功山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0日

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23号)及《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未按本细则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点,并对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三)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以及本细则实施前已死亡的;

(四)其他不符合参加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人员。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下同)领取并填写《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后,交村委会初审。

(二)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农经站、派出所、人社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农业、公安等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认定表》。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由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统一按相关规定代为办理,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及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单位或村组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第三章 缴费补贴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实行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被征地农民凭《认定表》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时江西省(以下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全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被征地农民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农商银行各金融网点(含村级金融便民服务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被征地农民应在认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后一年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缴费手续,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因个人原因每推迟一年(满12个月计算1年,多余月数不再计算)参保,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直至扣完政府缴费补贴年限为止。参保以后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年限扣减中断缴费时间,恢复缴费后再按剩余月数逐年补贴。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政府缴费补贴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下同)。

(一)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今后国家出台了新的养老金领取年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县社保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被征地农民当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部分,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在每年2月底前拨付到县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账户。被征地农民缴纳当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部分后,县社保局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账户的缴费补贴部分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登记个人账户,完成缴费手续。

第十三条 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保局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本细则实施前(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作为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待遇不再改办。由县社保局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缴费满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作为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乡镇人社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乡镇人社所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名册上报县社保局后,由县社保局逐人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县社保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情况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男、女年满60周岁),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并停止发放安府发〔2012〕6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费。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特殊参保情况:

(一)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但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但政府缴费补贴月数应扣减服现役期间参保缴费月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但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三)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仍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但政府缴费补贴月数扣减相应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月数。

(四)被征地农民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但刑满释放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但政府缴费补贴月数扣减相应服刑月数。

(五)本细则实施前以村书记、主任、敬老院院长、会计等身份参保的人员,若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财政社保补贴的,应据实扣减相应缴费补贴月数。

第十九条 已享受了就业资金社保补贴和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由户籍所在地人社所报县公就局和县社保局核实后据实冲减。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一)按《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136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县土地出让收入12%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三)集体补助资金;

(四)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解决,不足部分自2017年起分四年到位,每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当年12月底前拨付到位。

(二)2017年1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解决,并于当年全部拨付到位,不得拖欠。

第二十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一)本细则实施后,县国土资源局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每亩10000元标准(可依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督促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吉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政府负责预存。具体经办由相关单位按吉府办字〔2017〕136号文件执行。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送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

第二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县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人社局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局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公安、农业、卫计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县农业局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负责第二轮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审核工作。县公安局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审核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按规定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县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安府办发〔2012〕61号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本细则未明确的事项,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本实施细则分别由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和县农业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2.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

3.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通知书

4.安福县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5.自愿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声明书

6.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

附件1

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王玮: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罗青球: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员:

周小军:县政府办主任

刘孟乐:县人社局局长

黎铁彪:县财政局局长

刘武凡: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斌强:县审计局局长

曾兴明:县农业局局长

喻楚南:县民政局局长

彭育勇:县公安局副政委

龙佩华:县人社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地点设在县社保局,由刘孟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龙佩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社保局副局长毛泽善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适时从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专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附件2

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

(以户为单位)

注:1.本表一式七份,本人、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保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业局各一份。

2.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被征地农民(户)耕地情况(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原

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等);乡镇农经站、县农业局审核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及其承包人

员名单;乡镇派出所、县公安局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是挂户、在校学生、参军和出生年月等。

3.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量无异议后逐一盖章。

附件3

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通知书

(户主),身份证号:,系乡(镇)村(居)委会小组村民,你户符合参加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条件。按规定,你户应于年月日前以户为单位填报《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至村(居)委会审核,申请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逾期未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按《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参加养老保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与责任由你户全体成员承担。

被送达人签字(指模):送达地址:

签收时间: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

送达人(一)签字:送达时间:

送达人(二)签字:送达时间:

送达人(三)签字:送达时间:

村(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村(居)委会、县人社局、县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家庭各一份。

附件4

安福县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户主),身份证号:,系乡(镇)村(居)委会小组村民,你户符合参加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按规定你户应于年月日前以户为单位至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与责任由你户全体成员承担。

被送达人签字(指模):送达地址:

签收时间: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

送达人(一)签字:送达时间:

送达人(二)签字:送达时间:

送达人(三)签字:送达时间:

村(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村(居)委会、县人社局、县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家庭各一份。

附件5

自愿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声明书

本人,身份证号:,系乡(镇)村(居)委会小组村民,本家庭符合参加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现由于本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为明确责任,本人声明:

1.本人已知悉办理养老保险的规定,完全了解不办理养老保险的后果;

2.本人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且本人自愿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造成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与责任由本人承担。

本人对本声明的风险特征已有了充分的理解,本声明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本人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该声明无效。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声明书一式四份,村(居)委会、县人社局、县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家庭各一份。

附件6

安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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