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承德县人民政府2017-12-18 11:01:08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愿选择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建立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费用共担;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投资机制,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保障对象、条件
(三)保障范围。在承德县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四)参保对象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被征地时,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被征地后耕地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五)基准日的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计算时段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省人社厅批准《实施方案》之日为基准日。
三、申报程序
(六)被征地农民向村委会提交“个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登记造册;由所在乡镇(园区)核定,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统一交县国土资源部门,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并出具批地年限及批次(复印件)一同交县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七)由所在乡镇(园区)向社会公示一周;
(八)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在乡镇(园区)将人员名册报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交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所需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保基金账户后,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四、参保方式和补贴原则
(九)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不再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十)补贴原则。不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根据年龄状况,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征地参保补贴或一定年限的征地参保补贴,并遵循“年龄大者多补、年龄小者少补”的原则;同等年龄无论选择参加哪种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标准相同;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1、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2、不符合参保条件的;
3、已在企(事)业单位退休(单位为其缴费满15年的)并享受养老金的。
五、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十一)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一次性缴纳,缴费比例为2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由县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其中:20%缴费部分作为征地参保补贴由县政府从征地时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中支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8%部分及个人账户利息由个人负担,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年限不计算为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年限,但计算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1.参保缴费时,对于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按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社平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参保缴费时,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年社平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距年满15年的差(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一次性补差达到5年及以上的,以后年度可由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一次性补差不足5年本人继续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的,由县政府给予一定年限的年度养老保险费补贴,一次性补差和年度参保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3.参保缴费时,未达到退休年龄且超过15年(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由县政府给予不超过3年的参保补贴。
年度参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为本人年度缴费基数的12%部分,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年社平工资100%的,按上年度全省年社平工资100%计算,补贴资金从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解决,具体领取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差加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十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差的政府承担部分或年度参保补贴标准与同等年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相同。一次性补差的政府承担部分,作为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享受年度参保补贴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年社平工资100%为基数的12%部分核定征地补贴,按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
六、待遇计发
(十三)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到帐的次月起领取待遇。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继续缴费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待遇,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
(十四)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补建个人账户),从一次性补差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不同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统筹地区政府支付终身。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征地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七、资金筹集
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十五)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十六)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十七)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县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25%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县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和储备金中予以解决。
县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定期发布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
(十八)风险基金。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20%标准即征即提。
风险基金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县政府另行解决。
(十九)储备金。本着尊重历史,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彻底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征收土地时(工业类用地除外)在缴纳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的基础上,按照每亩5万元的标准在土地净收益中提取储备金,如果净收益不足5万元,按实际提取。以后根据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有关政策衔接
(二十)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一)2009年1月1日后执行区片价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征地补贴。享受补贴的年限和标准与同等年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年限和标准相同,经核查重叠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重叠缴费期间的征地参保补贴发给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并领取养老金的,征地补贴发给其本人。
已经在企业就业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对企业缴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其中:男51周岁、女46周岁以上人员,补贴年限用同等年龄应补贴年限减去企业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46至50周岁、女41至45周岁,企业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以征地补贴补足5年(企业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16至45周岁、女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企业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以征地补贴补足3年(企业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已在企业退休(企业为其缴费满15年的)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不再享受征地参保补贴。
(二十二)2009年1月1日后,按征地区片价报批征地产生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方案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的补贴资金由人社部门从已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对2008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所需政府承担部分费用由政府解决。
(二十三)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原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冀政函〔2005〕15号)停止接纳新的参保人。
九、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二十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五)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县政府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或县政府持省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县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二十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征地报批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审核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材料主要包括: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含土地权属确认登记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银行进账单及预存款收缴单位的收据凭证。
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同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凡未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十、工作责任及要求
(二十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由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工委、监察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十九)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各司其职。县人社局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和预存款专户的管理,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县发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落实风险基金,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基金。县国土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费,配合县人社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查关。县农工委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乡镇政府负责参保对象的核定和确认。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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