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滦平县人民政府2018-01-22 16:29:43
滦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滦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同等的参保缴费补贴。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被征地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政策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积极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被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一)在滦平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籍。
(二)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实际承包了土地。
(三)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四)2009年1月1日起,征地实行土地区片地价后,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储的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并且被征土地与农户实际脱钩,包括2009年1月1日以前征地,但实际脱钩是2009年1月1日以后涉及的被征地农民。
(五)征收(含收储)农村集体土地,经农村土地确权后,户人均剩余土地在0.5亩及以下的。
第六条 户人均剩余土地的计算方法:
(一)被征地农民户人均剩余土地计算方法:户人均剩余土地亩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的户土地总亩数+户退耕还林土地总亩数)/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籍,并且实际承包土地家庭人口数(剔除参保前死亡家庭人口数)。
(二)户承包土地确权后,新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户人均剩余土地计算方法:户人均剩余土地亩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的户土地总亩数+户退耕还林土地总亩数-实际被征地(含收储)亩数)/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籍,并且实际承包土地家庭人口数(剔除参保前死亡家庭人口数)。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认定:2017年12月31日前征收土地(含收储)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以省人社厅批复之日为基准日(2017年9月18日); 2018年1月1日以后征收土地(含收储)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以政府批准文件之日为基准日(以下简称为基准日)。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含收储)农民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不属于保障对象:
(一)未经土地确权的被征地农民。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已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如解除合同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四)在企业(含个体雇工和社会团体)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15年及以上的人员。
(五)在企业(含个体雇工)或其他社会团体工作,缴纳城镇职工(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六)已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
(七)办理参保前,户籍已迁出本村、已经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被征地农民(含符合参保条件尚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前死亡人员)。
第三章 认定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被保障对象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征地补偿协议或其它征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上所有被保障对象提供的复印件都需村经办人签字并盖村委会公章。
第十条 被保障对象参保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土储中心、园区分别提供2009年1月1日以后征地批次、征地时间、地块等相关材料;县农牧局负责提供征地(含收储)涉及的乡(镇)、街道,村(居)土地确权后总面积等相关资料,村(居)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或土储中心、园区、县农牧局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实施细则,对被征地户土地面积、人员年龄、家庭状况逐一进行初审核实。
(二)村(居)委员会初审结束后,将初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被保障对象人员名单,在村(居)、组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确保无异议后,填写《滦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表》,村(居)在初审栏签字盖章,同时将认定材料及复印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上报的认定材料组织辖区国土所、派出所、农牧站等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对有异议人员,重新调查核实,确保无异议后,在《滦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认定表》复审栏填写“经复核属实”并签字盖章确认,上报县国土资源局或土储中心、园区、县农牧局进行核准。
(四)县国土资源局或土储中心、园区、县农牧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对有异议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无异议后填写“经核实无异议”并签字盖章确认。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或土储中心、园区、县农牧局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组织参保人员填写《滦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选择确认表》,由本人在自愿选择参保险种栏填写参保险种,并在本人签字栏签字(摁手印)确认,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依据上述认定结果核算缴费金额和补贴标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2017年12月25日前办理相关参保和缴费手续。
第四章 参保政策和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认定后的被保障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等条件下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相同,一次性选择不得更改,政府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不缴不补的原则。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需在2017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向国库缴清个人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权利。
第十二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用,一次性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在职职工缴费年限。
政府补贴标准: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按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100%为基数,28%为缴费比例,其中政府承担20%,8%部分及个人账户利息由个人负担;年度参保缴费比例为20%的,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
(一)对于基准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按照上一年社平工资标准往前推,一次性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额到账,录入系统后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其基本养老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
(二)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的(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按照上一年社平工资标准往前推,一次性缴满距15年的差(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一次性补差达到5年及以上的,以后年度本人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三)一次性补差不足5年,本人继续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政府应当给予一定年限的年度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和年度参保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四)对于基准日前未达到退休年龄且超过15年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不含在校生),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政府应给予不超过3年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人凭当年缴费凭证到县级经办机构领取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参保缴费补贴全额划入个人账户,但领取养老金年龄不分男女需达到年满60周岁。
(一)已达到或超过年满60周岁的(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补建个人账户),从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的全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
(二)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三)被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统筹地区政府支付终身,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和征地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四条 县人社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牧局、县国土资源局、土储中心、园区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认定结果进行核算补贴,并办理补贴缴拨手续。
第五章 特殊人群参保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参保: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回到农村,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现行政策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回到农村或待业,可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政策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服刑期间(包括缓期执行)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服刑期满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回到农村,可按政策享受一定年限的参保补贴。(补贴年限和服刑期间重叠,按应享受补贴年限减去服刑年限计算)。
以上三种情况需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和刑满释放当年,按本细则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当年不选择参保和缴费,视为自动放弃当年享受参保补贴权利。
第六章 有关政策衔接
第十六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被征地后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后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已在企(事)业单位就业或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应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减去在企业缴费年限后,再享受相应年限一次性或年度参保缴费补贴;享受年度参保缴费补贴,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凭年度缴费凭证,按照本细则规定领取参保缴费补贴。
在本县行政区域外,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或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认定时本人有意隐瞒,并且已缴清个人承担和政府补贴全额的,一经核实,政府补贴不再退还,并取消参保资格,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保障对象,享受政府征地参保缴费补贴的年限按照“补差加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第十九条 经认定参保的被保障对象,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在本县行政区域外参保人员),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享受补贴的标准相同;但政府补贴年限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重叠和已领取养老金的,按当年实际缴费基数(本人以28%比例缴费的,政府补贴20%;以20%比例缴费的,政府补贴12%)计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发给本人。
第七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条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使用和管理,设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专户,用于收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根据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需求及时拨付。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提取的社保费、风险金。
(二)新征收土地和出让存量土地时征收的储备金。
(三)经县政府批准收储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本次参保范围,相关企业预交收储土地社保费和风险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
第八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县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被征地农民参保和身份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拟定和经办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土储中心和园区负责提供涉及乡(镇)、街道,村、(居)征地(含收储)的批次、地块的核实确认工作;县农牧局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面积核准认定工作;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年龄的核实确认工作;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加强政策宣传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民心工程,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其责任主体作用,组织村(居)委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与被征地农民面对面交流沟通,答疑解惑,真正做到被征地农民户户知晓、人人皆知,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矛盾和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决不能因为政策宣传不到位而影响这项工作的整体推进,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后在新征土地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责任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对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严格认定程序,对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参保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要求进行归档,确保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如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省、市有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本细则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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