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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来源:高安市人民政府2017-12-07 10:45:49

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被征地农民正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9号)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确保我市被征地农民按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参保对象不漏报、不虚报、不错报,力争将2016年之前征地的符合被征地农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逐年参保到位、已到龄参保对象的待遇享受到位。

二、工作步骤

(一)有序开展身份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是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各有关乡镇(街道、垦殖场)和市直部门要高度重视,按以下步骤有序开展:

1、确定被征地村组(社区)。由各乡镇(街道、垦殖场)牵头,组织国土、农业、人社、公安等相关职能单位的下设站所核实认定所在地被征地村组(社区)对象,并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征收协议书,清楚界定征地主体、征地时间、征地面积、所辖村民人数等情况,结合土地存量现状,确定该村组(社区)能否享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2、确定被征地人员信息。被征地村组(社区)确定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垦殖场)组织相关站所对被征地村组(社区)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同时完成险种自愿选择确认工作,并交村委会初审。

(2)经村(居)委会初审后,将初步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在所在村(居)委进行为期一周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街道、垦殖场)复审。

(3)所在乡镇(街道、垦殖场)应认真组织相关国土所、农经站、派出所、保障所等单位,对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

上述过程中,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垦殖场)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有异议人员所在村组(社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国土、财政、公安、农业、人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联审,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组(社区)为单位进行登记汇总,并在《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和《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确认后盖章,《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返回一份至相应的乡镇(街道、垦殖场)用于推进当地被征地农民批量参保缴费等工作。

(5)被征地农民参保办理手续由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社区)统一按规定代为办理,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社区)及个人需按《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1)《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

2)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3、确定缴费补贴承担主体。有关乡镇(街道、垦殖场)要主动衔接国土等部门,依据征地资料,认真界定好用地主体并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市国土等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全力配合。

(二)积极宣传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后,有关乡镇(街道、垦殖场)应向被征地农民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赣人社字〔2017〕247号文件中有关解决被征地农民遗留等问题时仍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特别是对15年内将到达参保险种规定享受待遇年龄和参保人员要宣传到位,明白告知2018年起不再执行一次性补缴,确保享受政策到位。解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区别,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个人意愿,让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保险种,填写申请表,非家庭成员不得代办。一次选择不能更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市社保局参保;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市城乡居保局参保。参保方式以乡镇(街道、垦殖场)为单位,组织统一参保。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社、财政、审计、国土、农业、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市人社局、农业局、国土局、公安局、社保局、城乡居保局相关分管领导组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各乡镇(街道、垦殖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具体业务,在未完成该项工作之前,与其它工作脱勾。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适时加强督促检查;市人社局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市国土局负责征地协议的认定,征收耕地面积的核定,配合市财政局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市农业局会同国土、公安负责征地基准日时的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核定;市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被征地农民的来信、来电、来访,及时、准确地汇总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并及时反馈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乡镇(街道、垦殖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职能站所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前期政策宣传、身份核定、参保申报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中学生身份认定,市公安局负责征地基准日时的被征地农民户籍性质和出生年月认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中已享受其它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认定。

(三)把握时间节点。一是村组(社区)资格认定。被征地农民的村组(社区)认定在8月20日前完成,由乡镇(街道、垦殖场)上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8月31日之前对《高安市被征地村组(社区)资格认定表》确认完毕。二是身份认定时间。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在9月25日前完成,各有关乡镇(街道、垦殖场)确保在10月15日前将所在地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证、簿、表格归类整档,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31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联审工作。三是办理参保时间。2016年前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对原已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但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先到城乡居保局办理退保手续,凭《办结单》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被征农民身份认定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席办公会,共同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方案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一旦确认参保险种,一次选定后不再变更。

(三)本方案由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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