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功县人民政府2017-12-07 11:20:01
武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工作是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促进城镇化进程、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实施对象。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的对象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统一征收农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 村(组)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以下人员不在保障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人均耕地达到0.3亩以上的;户籍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籍迁出本县行政区域或出国(境)定居的。
第三条 基本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做到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严格落实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征地后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个人自愿选择缴费标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采取一次或分次缴费的办法;对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后,年满60周岁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社会保障费筹资渠道,对任何项目征地(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都必须落实每亩不低于1万元成本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缓缴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
第六条 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给予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对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按每人每月补助173元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叠加享受;缴费补贴和增加的养老补贴,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当年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缴费补贴,具体参保规定及待遇享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三章 就业培训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直接组织培训,也可委托就业培训工作机构组织培训,或委托有资质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用地单位应大力配合,积极引导,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培训,同时加强培训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中劳动适龄人员,均可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的原则,每年根据被征地农民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情况,从土地出让有偿收入中列支。
第四章 程序和审查
第十一条实施程序
(1)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审批报告,对用地主体明确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时应向市人社部门报告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情况,包括保障方案和社保缴费情况,做到先保后征。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上报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提出社会保障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上报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政策落实情况报省人社部门审核。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2)上级部门批准土地用地批复后,发布征地公告,由被征地村组依照征地情况,报告经所在村委会、镇办事处审核后,向县国土局提出审查本村组耕地面积的申请。
(3)县国土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进行核查,确认人均耕地0.3亩以下村组及其涉及人员后,将确认情况函告被征地农民所在镇办。
(4)被征地农民所在镇办对县国土局确认符合被征地条件人员的,在户籍所在地镇办、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一周确无异议的,按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造册并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将人员情况报送县人社局备案,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资料。
(5)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建立等业务。
(6)各镇办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资料时,要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情况,每月10日前将符合补贴人员更新情况上报县人社局及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受理当月,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报告,并做好补贴、兑现、支付等工作。
第十二条 征地后户口迁出本村(组)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人均耕地达到0.3亩以上的人员,从迁出次月起停止享受补贴。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补贴,个人缴费储存余额支付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应政策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征收补偿、人均耕地面积确认,代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和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同时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具体工作;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参保被征地农民缴费登记、个人账户建立、待遇兑现及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对社保费未全额缴纳到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账上的,一律不得出具社保费收缴票据,并不予签署社保方案。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和专项储备金专户的设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负责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落实。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村(组)人口基本信息,县农林局负责协助县国土局对承包土地权的认定,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程序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医疗救助范围,县发改局负责将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审计、监察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作。各部门要通力协作,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人社、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定期对农村土地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未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对出具虚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凭证的、对提供虚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的、对侵占截留挪用或任何理由批准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行为,由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要沟通协作,共同把好“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批准征地”这个关口。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成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人社、财政、国土部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承担工作任务的部门以及各镇办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主任由人社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人社、财政、国土分管领导兼任,工作人员由相关单位(科室)主管业务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各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加强与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各镇办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做好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各镇办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审核、认定和申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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