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12-07 14:59:49
为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下列人员不得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1.历次征用土地中已通过招工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
2.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汇总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后,在项目开征前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四)对分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又无法以户为单位全部征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征收土地占总承包用地的比例换算出本次征收土地应纳入社会保障的人数。实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需以户为单位,且年龄结构比例应与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龄结构比例相当。
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组(居委会),经批准,原则上可按规定全组(居委会)整体参保,具体整体参保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就业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中劳动适龄人员(16周岁至女55、男60周岁)免费开展就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服务,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中劳动适龄人数,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三、社会保障内容和方式
全市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不参加上述社会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一)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确定后不得更改,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简称“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为:从16周岁起计算,按每超过2岁(不足2岁的按2岁计算)补助1年计算,补助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5年。补贴额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征管办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额登记证》。同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补贴额度内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由个人缴纳;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其缴费进行补贴,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补贴额一次性记入本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个人应逐年缴费。
原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当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补贴额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补贴额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补贴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二)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应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选择确定后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更改,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医疗保险提供缴费补贴。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缴费补贴。
(1)补贴基数和比例。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贴基数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之全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补贴比例为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差额部分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均由个人缴纳。
(2)补贴年限:从16周岁起计算,按每超过2岁(不足2岁的按2岁计算)补助1年计算,补助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时的年龄减去16周岁,再减去实际享受的补贴年限,为其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补贴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累计年限未达到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要求或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均应按政策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缴费补贴。选择以城镇居民身份(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全额补助个人应缴额。补贴年限为:16周岁至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人员从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当年起计算,最多不超过15年,补贴期满后由个人续保,期间实现就业的,在用人单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人员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当年起终身享受缴费补贴。
3.医疗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按上述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在缴费之日的次月1日开始,分别按政策享受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制度衔接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可享受的补贴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规定可享受的补贴额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可享受的补贴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符合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的,可将补贴额发给其本人。已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7号)规定,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享受。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再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余额退还其本人。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或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市区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提取标准随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各县市在确保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前提下,按每平方米不低于30元的标准自行确定提取标准。
(二)政府划拨。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全部到位后,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解决。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用地单位报批用地手续前按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同时附分区分项目收费明细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按时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中计提2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提供分区分项目资金明细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以及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三)县市区征拆办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代扣的10%征地补偿费划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在项目报批时,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以及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资金缴纳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缺一不予报批征地。
八、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一)就业培训和参保缴费。县市区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和财政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情况,制定当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计划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额登记证》发放。补贴额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征管办在发放征地补偿的同时发放补贴证。
(三)补贴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要按时将所筹集的资金分区分项目拨付到各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县市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业培训人数和社会保险实际参保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九、工作责任及要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每年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要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足额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牵头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具体人员名册。征拆办负责足额征收征地补偿费。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收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和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筹集情况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等单位要加强对各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察和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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