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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芜湖市民生办2017-06-05 11:30:57

芜湖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研究灾后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2017〕4号)精神,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扶贫办有关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政策文件要求,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等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县区申报和省统筹相结合,以国家、省实际下达任务数为准。2017年全市计划任务2475户,其中,无为县1500户、芜湖县190户、繁昌县150户、南陵县325户,鸠江区250户、三山区60户。

无为县、南陵县要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调查了解,符合危改条件的做到应改尽改。2017年要完成所有贫困村全部存量危房改造。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是解决农村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户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重点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政府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户均补助标准今年有调整,具体以上级文件为准。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25%:75%比例配套实施。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分为房屋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经技术人员鉴定确认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

2.修缮加固。经技术人员鉴定确认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严格执行危房鉴定标准,不得将C级危房评定为D级。各县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对现有旧校舍、旧厂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后安置等形式,解决困难群众居住安全问题。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

(二)完成时限

2017年11月底之前,完成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年度任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四、改造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三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审核改造对象条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严格“其他贫困户”的认定工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乡(镇)和县区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各地要推广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型设计或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

农村危房修缮加固,要按照原结构、原面积对房屋的局部组织修缮加固,防止因修缮加固扩大建筑面积。

3.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115号),以及《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建村〔2015〕64号)等有关规定。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4.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5.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年初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组织复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1.规范资金使用渠道。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执行规定标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发放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2.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三)完善档案、信息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危房鉴定(认定)表、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

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28日前及时向市住建委、财政局、扶贫办报送当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和工作小结,并对检查发现、媒体监督和信访反映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各单位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将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考核,对于迟报、错报的予以通报,并扣除相应考核分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住建委(住建局、城乡规划建设委)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县、区住建委(住建局、城乡规划建设委)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县、区住建委(住建局、城乡规划建设委)、财政局、扶贫办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国土资源、扶贫、残联、民族事务、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完善监督检查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公开、公平、公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各县、区危房改造实行年度综合验收,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等情况,公布综合验收结果,并将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推进措施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享受补助政策的困难群众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工程建设。县、镇、村三级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随时跟踪工程进展情况,确保工程建设按期推进。强化责任追究,对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推诿拖拉,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有力有序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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