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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办法落地,项目征迁、土地收储、出让期限不超过15年

来源:土流网综合2018-04-03 16:55:46

财政部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一大新品种落地。规定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4月3日,财政部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一大新品种落地。

棚户区改造作为我国一大民生工程,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举措。2018年到2020年这3年为棚改攻坚计划,将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和金融、用地等支持,以改革创新的举措、坚持不懈的韧劲啃下“硬骨头”,兑现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承诺。

2017年我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609万套,完成投资1.84万亿元。不少地方政府筹措棚改项目资金感觉压力比较大,棚改专项债的试点发行旨在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有序推进棚改专项债的试点工作。

棚改专项债,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与此前专项债类似,棚改专项债仍然强调项目收益和融资的自求平衡。《办法》规定,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棚改专项债由省级政府发行,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棚改专项债发行期限,与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相当,都是原则上不超过15年,比土地储备专项债(原则不超过5年)的期限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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