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7-12-04 10:22:47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大力实施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程,切实解决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保亭县境内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和农村经济实体组织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
第三条 县辖金融机构按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为总额,采取信用方式依法发放贫困户小额贷款和采取信用或抵押方式发放农村经济实体组织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产业贷款。
第四条 对银行发放的贫困户小额贷款及农村经济实体组织产业扶贫贷款形成损失的,银行自行承担损失的30%,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补偿70%。
第五条 严格控制风险,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应暂停办理相关贷款。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一旦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及双方约定的情况,停止办理放大风险补偿比例的贷款。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所有权为县财政局,根据《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琼开办发〔2016〕21号)精神,首期风险补偿金500万元,当精准扶贫贷款总额超过风险补偿金的10倍,由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调整增加。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局以定活两便方式收取利息,利息滚存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
第八条 对收回已作损失的精准扶贫贷款本息先抵偿银行损失部分,剩余部分转为风险补偿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成立保亭县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组,资金管理组负责人由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县扶贫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资金管理组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及使用事宜的审批等工作。
第十一条 保亭县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指定在县辖一家涉农金融业务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审批式管理,该账户为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按程序调整基金额度,严格按照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保亭县贫困户小额贷款及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借款的贫困户因死亡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二)借款的贫困户、农村经济组织因重大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三)借款的贫困户、农村经济组织因市场原因导致经营项目失败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四)借款的贫困户因重大疾病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五)借款的农村经济组织因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六)因当地产业政策调整需要导致借款的农村经济组织关、停、并、转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不能偿还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办法
(一)对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风险补偿
1.借款的贫困户因死亡绝户的,银行直接申报补偿,其资产由地方政府依法处置,处置所得资金抵偿借款后,剩余部分进入风险补偿金。
2.借款的贫困户因借款人死亡有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可先申报补偿,依法清收,清收所得资金抵偿借款后,剩余部分进入风险补偿金。
(二)对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风险补偿
1.对借款的贫困户因灾、因病致其丧失劳动能力,转入社保兜底者,银行直接申报补偿。
2.对借款的贫困户因灾、因病、因市场原因等不能按期足额偿还的,采取延期借款等方式纳入风险补偿,所延长期限不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
3.对借款人仍然继续从事产业发展且具有发展潜力的,采取延期借款等方式纳入风险补偿后可继续给予支持,所延长期限不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
(三)对第十三条第(五)、(六)款情形的风险补偿
1.借款人破产倒闭后,由银行先申报补偿,借款的农村经济组织破产倒闭清算所得资金抵偿借款后,剩余部分缴入风险补偿金。
2.借款人因政策原因关停的,由银行先申报补偿,借款人所得政策性补偿按借款额度及费用等总体抵扣后,剩余部分交还政府进入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贫困户、农村经济组织(下称借款人)的不良贷款,依法催收和补偿。
(一)对无正当理由到期不偿还贷款的贫困户,由银行先申报补偿,同时大力催收,经过2个月的催收,借款人仍不归还贷款本息的,由银行依法启用法律程序催收,催收所得抵偿借款后,剩余部分缴入风险补偿金。
(二)对无正当理由到期不偿还贷款的农村经济组织,银行和地方政府经过2个月的催收,借款人仍不归还贷款本息的,由银行依法启用法律程序催收,催收所得偿还借款,经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后仍有不足的,不足部分由银行申报补偿。
第十六条 应由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损失,须由银行收集相关依据,签署意见报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并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银行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资料3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在30日内完成审批,如逾期未出具审批意见,县人民政府将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资金追索
第十八条 银行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贫困户贷款的催收力度,尽可能减少贷款损失。
第十九条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推荐的农村经济组织贷款负催收管理责任,其贷款损失纳入县人民政府对所在乡镇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单个乡镇推荐的农村经济组织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银行在该乡镇暂停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条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村居两委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贷款管理小组,确保用足、用好扶贫贷款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精准扶贫资金监督组,由县审计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县扶贫办、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县审计局每年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放贷机构的管理,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者,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精准扶贫工作需要的相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由领导小组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法生效之日前已发放但未到期结清的贫困户贷款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原则上执行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止,并随国家政策和省规定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完善、执行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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