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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农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2017-11-22 14:54:15

吕梁市农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2017年农发行总行将山西省列入全国首批省级政策性金融扶贫实验示范区,同时将吕梁市列入全国产业扶贫试点区域。为加大产业扶贫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级政策性金融扶贫实验示范区和产业扶贫试点区域先行先试的引领作用,有效破解农业产业扶贫信贷资金瓶颈问题,更好地引导和激发当前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内生动力,建立完善产业扶贫贷款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经农发行山西省分行与吕梁市政府共同商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完善金融扶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农发行贷款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培育和支持一批能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产业,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步伐。

二、工作目标

经吕梁市政府与农发行山西省分行议定,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吕梁市农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筹集规模不低于5亿元,农发行按照全市补偿基金总额的5-10倍给予信贷支持。县(市、区)政府具体出资额采用“县级申报、市领导小组综合审定”方式确定。县(市、区)信贷支持额度原则上按其补偿基金出资额和承贷主体具体情况控制。首批补偿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农发行按照到位基金规模同步给予信贷支持。

三、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吕梁市、县两级政府是补偿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要充分体现“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效能,强化政府统领职能,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2.稳步精准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分析、摸清企业产业扶贫资金需求,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将切实能够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纳入名单,避免一哄而上和无序竞争,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效果。

3.创新原则。补偿基金参与各方要在理念和思想上创新,在模式和工作方法上创新,建立容错机制,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先行先试,积累操作经验。对纳入补偿基金名单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享受省级政策性金融扶贫实验示范区和产业扶贫试点区域的优惠政策。

4.风险共担原则。实施当地政府领导下农委、扶贫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政府金融、财政、农发行负责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促进各方参与主体共同应对资金风险、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共同化解资金风险,助力地方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政府、银行和企业共同管理农业产业扶贫贷款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5.独立评审原则。农发行对纳入补偿基金项目库中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扶贫政策要求的项目,按相关程序予以信贷支持。

四、支持对象

补偿基金支持对象为:吕梁市辖区内纳入补偿基金项目库管理的农业产业扶贫贷款客户,包括新增贷款客户和存量贷款客户。支持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县级政府搭建的用于当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的统贷统还经营主体或平台公司;另一类是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

五、贷款要素

1.信贷产品。补偿基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应在农发行农业产业扶贫贷款范围之内。吕梁市政府和农发行可以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推出和创新扶贫信贷产品。

2.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合理测算贷款额度,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补偿基金规模总额的15%。其中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高于200万元(含),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含),大、中型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2000万元(含)。县级统贷统还经营主体或平台公司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按照扶贫批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农发行信贷制度灵活掌握,最长不超过2年。

4.贷款利率。对纳入补偿基金名单的企业,可争取享受示范区的优惠利率。

5.还款方式。贷款采用按月结息,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方式。

6.资金管理。开户行在核实贷款条件,取得放款核准后,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农发行相关规定以及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六、支持条件

1.补偿基金统一缴存于市农业委员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2.对于农发行贷款占承贷主体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的,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3.承贷主体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承贷主体为微型企业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个(含)以上;小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3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中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5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大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8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

二是承贷主体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有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股。

三是承贷主体为微型企业,与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小型企业与3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中型企业与5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大型企业与8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

四是承贷主体为县级组建的统贷统还经营主体或平台公司比照大型企业标准执行。对于统贷统还经营主体或平台公司涉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0个(含)以上或有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股或与3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

4.承贷主体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企业经营正常,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60%(含)以内,在使用农发行贷款资金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要在A级(含)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5.承贷主体须按贷款额10%的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须为企业的权益性资金,并另行专户存储于农发行;企业资产须应抵尽抵,抵押额度原则上不低于贷款额的30%;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要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6.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项目库。一是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是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行为的;四是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五是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7.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管理机构及职责

1.设立农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农业委员会、市农发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作为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补偿基金管理制度;二是指导、安排和审查各成员单位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监督并考核其实施;三是审定县(市、区)基金出资规模;四是对纳入项目库的企业进行审核;五是负责协调补偿基金项目贷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六是审定核准风险补偿基金的偿付、清算、撤销;七是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偿基金运行情况工作汇报;八是审定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3.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在农发行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督促县(市、区)政府及时筹资入户和基金帐户管理等相关工作;二是审核并提出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库的农业产业扶贫企业名单;三是审核并提出风险补偿基金损失及办理偿付意见;四是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协调工作。

八、项目库办理流程

1.申请。支持对象向所在县(市、区)农委提交项目入库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或项目对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扶贫带动情况等。支持对象申请项目应提交当地扶贫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包括本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数;本项目对每个贫困人口年增收情况;本项目每百万贷款带动作用等情况。

2.审核。各县(市、区)农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做好项目的登记、审核工作,项目资料经扶贫部门确认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入库企业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确认登记,并将审核批准文件书面通知市农发行。

3.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的,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知市农发行。

九、使用程序

企业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贷款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情况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补偿基金使用程序。

1.补偿程序启动后,农发行要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审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农发行,同时启动资金偿还手续。

2.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开户行先直接扣划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然后由补偿基金按贷款到期额的70%进行代偿。剩余部分,通过依法处置企业应抵尽抵的资产和法人及主要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代偿。代偿后的不足部分,由农发行承担。

3.对统贷统还经营主体或平台公司,由补偿基金过渡性代偿农发行贷款本息,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发行共同依法采取措施向被代偿企业追缴代偿资金。

4.在处置企业应抵尽抵的资产和法人及主要股东的个人财产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后,剩余资产收入补充风险补偿基金,应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5.补偿基金对贷款进行代偿后,经市领导小组确认,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次年6月底前将基金缺口补充到位,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6.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协议文本由农发行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使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时,要规范办理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各项手续。

十、优惠和约束机制

1.对于能够按时还本付息,遵守有关风险补偿基金规定要求的农业产业扶贫企业,可简化办贷流程,加大对其资金扶持力度,可优先获得相关政策扶持

2.对于还款意愿较差、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且未清偿的农业产业扶贫企业,将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和法院被执行人名单,所有金融机构将限制对其进行贷款授信,不得获得农业项目扶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级,不得享受市级财政项目补贴

3.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全面暂停此项业务:

一是项目库中企业的不良贷款大面积形成或不良贷款占到贷款总额的30%以上;

二是未及时将补偿基金缺口补充到位,资金缺口达到基金规模的50%以上;

三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经项目实施各方同意后,暂停此项业务的各项工作。

4.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经领导小组同意,可恢复补偿基金项目运行:

一是大面积违约形势得到有效遏制或不良贷款得到有效处置后;

二是补偿基金缺口补充到位后;

三是发生的不可抗力等重大不利因素消失后。

5.补偿基金缴入市农发行专户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考核信贷资金投放额度,两年之内仍达不到补偿基金投放预期目标的,缴存的补偿基金同比例收回。

十一、监督检查

风险补偿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1.本方案由补偿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适时修订完善。

2.本方案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另行制定。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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