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郁南县人民政府2017-11-07 09:55:09
郁南县金融精准扶贫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县精准扶贫工作,根据《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杠杆助推脱贫攻坚的主体作用,保障扶贫资金使用成效最大化,让普惠金融切实惠及扶贫户,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实现扶贫户能“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的目标,有效促进郁南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社会经济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精准扶贫通过金融帮扶方式,以小额担保贷款的手段,协助扶贫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促进扶贫户脱贫致富为目的,以基金担保、政策贴息、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金融精准扶贫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2010年设立的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同时作为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担保基金,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担保基金专户资金用于为符合条件的扶贫户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除为借款的扶贫户支付应承担担保债项或贴息外只进不出。为体现对口精准帮扶成效,防范出现风险,佛山市直单位帮扶的22条行政村(以文件为准)均可单独设立精准扶贫专户,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参照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执行。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是运作金融扶贫基金的专门机构。县财政局要加强金融扶贫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前期工作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扶贫户申请贷款,由所在村委会/扶贫驻村工作组出具初审意见,报当地镇政府复审,推荐给当地金融机构进行贷前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各金融机构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审核确认并落实担保手续及贴息确认,金融机构进行授信发放《精准扶贫贷款证》及贷款。
第七条 申请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扶贫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持有县扶贫办核发的《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对贫困户帮扶记录簿》;
(二)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生产发展项目。原则上申请人应为户主本人,如户主因超龄不符合贷款条件则可由其家庭主要成员作为申请人,但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三)申请人家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且不能是享受国家财政生活补贴的低保户;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且落实到位;
(六)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用途。扶贫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创业致富项目,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支持,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创业项目的流动资金需求或固定资产投入,发展经济促进脱贫致富,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一切用途。具体如下:
(一)用于支持扶贫户自主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储运、贸易流通以及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二)用于支持扶贫户参与精准帮扶模式的合作型创业项目,包括“温氏公司+精准扶贫”、“公司(合作社、光伏)+村委会+扶贫户”模式,由品牌公司、规模化农业企业带动的“公司/电商+扶贫户”模式发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九条 贷款额度。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申请人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合作前景、项目效益、风险承受能力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一)对于从事自主发展创业项目的,每户扶贫户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含),个别发展项目经营效益较好,资金需求大且偿债能力强的可适当放宽额度,最高至2万元(含)。
(二)符合条件且达到一定自筹资金比例以上的扶贫户发展(如“温氏公司+精准扶贫+精准金融+扶贫户众筹+扶贫户”模式养殖项目等),每户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8万元(含)。对于由品牌公司、具备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通过“公司+扶贫户”或电商众筹等模式助力扶贫户发展特定生产项目的,贷款额度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审批要求:贷款金额为2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扶贫办审核同意,超过2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扶贫工作的县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条 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生产经营周期、可支配用于还款的现金流和还款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授信期限。对于从事自主发展创业项目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含);对于从事“温氏公司+精准扶贫”合作养殖项目和“公司+扶贫户”模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含)。贷款到期一般不予展期,确实需要展期的,须经县扶贫办和金融机构审批同意。
为避免风险积聚,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资金使用周期等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原则上《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还款方式;《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在2年(含)以内的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对《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在3年(含)以内的必须结合生产经营项目的资金回笼情况落实切实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不得集中至贷款到期前归还。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和贴息。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可以运用人
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或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发放,参照同期支农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不高于3%(如:现行一年期支农再贷款利率为2.75%,扶贫贷款利率不高于5.75%)的优惠利率执行,实行按季付息。在贷款期限内(含延期)由县扶贫办核定给予最高90%贴息,帮扶标准为:帮扶单位或帮扶责任人给予50%贴息,县财政帮扶资金给予30%贴息,县扶贫办贴息基金给予10%贴息;剩余10%利息由扶贫户负责承担。贷款逾期不贴息,若帮扶单位或帮扶责任人贴息资金、县财政帮扶资金未能如期到账的,则由县扶贫办贴息基金先代为支付。
贷款贴息采取由扶贫户先全额缴付后统一申领的操作,即扶贫户授权金融机构于每季结息日或贷款到期日直接在其个人帐户中全额扣划贷款利息(含贴息部分)。每半年,扶贫户凭利息发票向扶贫驻村工作组提交领取贴息申请,扶贫驻村工作组核实汇总本辖区贴息发生额报县扶贫办确认后拨付至扶贫户个人帐户。申领贴息频率定为一年两期(即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方式。所有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均由县扶贫办核定落实全额基金担保,贷款形成不良,由金融扶贫基金直接承担合同约定贷款本金80%的代偿责任。其中对于《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万元(不含)以上的申请人在基金担保基础上提供以下担保:
(一)申请人自愿签署《承诺书》(须经村委会核实盖章),承诺将与本贷款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或
山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及项目设备设施等)为贷款作抵押担保;当贷款形成不良,可由县扶贫办和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资产进行处置,县扶贫办和村委会联合对申请人的土地(或山地)使用权、经营权以及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公开转让、出租、流转,所得收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如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户生产项目失败的除外)。若出租、转让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则由金融扶贫基金承担合同约定贷款本金80%代偿责任。
(二)允许申请人同时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程序。
(一)扶贫户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委会/扶贫驻村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扶贫驻村工作组出具初审意见,所在村委会调查核实后加盖印章。
(二)镇政府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扶贫户及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并在《郁南县金融精准扶贫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附件1)上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向当地金融机构推荐。
(三)金融机构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将审批意见反馈县扶贫办审核确认。
(四)县扶贫办收到金融机构转交同意贷款的审批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担保和落实贴息的结论和办理相关担保、贴息确认手续。
(五)金融机构自收到县扶贫办已同意担保、贴息确认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授信发放《精准扶贫贷款证》,视扶持项目开展情况予以审批使用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后3日内将《郁南县扶贫户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清单》送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金融机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本金未批准延期且逾期超过30日或欠息超过90日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县金融扶贫基金履行担保责任,直接代还贷款本金80%,各金融机构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经县扶贫办审核后按程序办理划账手续,剩余20%由各金融机构继续追偿,并承担最终损失风险。
(二)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1.如遇市场原因,造成扶贫户生产项目失败而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经县扶贫办和金融机构核实批准,可延期偿还,延期期间的90%贷款利息继续由县扶贫办落实资金帮助解决。
2.如遇天灾人祸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扶贫户生产项目失败的,通过社会救助或由一对一帮扶单位(或责任人)实施救济帮扶,对小额担保贷款给予部分或全额偿还。
3.经批准两次延期未能偿还也未获得救济帮扶的不良贷款,由县金融扶贫基金履行直接代还贷款本金80%的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扶贫贷款对象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郁南县金融精准扶贫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等有关资料,按照金融机构、县扶贫办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承诺勤劳致富、诚信致富和共同致富;
3.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4.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5.接受金融机构及县扶贫办关于贷款的管理要求。
(二)村委会/扶贫驻村工作组职责。
1.核实申请贷款的扶贫户的个人、家庭基本信息和发展生产项目是否属实,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定期向镇政府、县扶贫办和金融机构汇报本辖区的扶贫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3.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三)镇政府、驻镇帮扶工作组职责。
1.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贷款的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复审意见;
2.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扶贫基金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报县扶贫办;
3.指导和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4.建立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台账;
5.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本息催收工作。
(四)县扶贫办职责。
1.进村入户认真调查和甄别贫困对象,确保扶持对象精准;
2.做好扶贫贷款项目规划,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加强对帮扶资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控项目进展情况,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
3.监督金融扶贫基金使用情况,确保扶贫基金账户余额与扶贫贷款余额相匹配;
4.会同扶贫驻村工作组共同审查扶贫户发展生产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落实贷款贴息;
5.按规定为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提供基金担保,在专户留足担保资金;
6.参与不良贷款的确认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县金融扶贫基金承担不良贷款本金80%的担保责任。
(五)金融机构职责。
1.对经镇政府农办调查初审的审查报告进行可行性审查,根据金融机构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对借款对象申请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审批,对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2.对经县扶贫办审核同意担保的贷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授信发放贷款证及贷款;
3.对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县扶贫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当不良贷款率达20%时,应及时停止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对超过该控制指标继续发放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对不良贷款损失和处置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6.建立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台账;
7.按规定承担金融精准扶贫不良贷款20%的追收及损失责任。
第十六条 监督和审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及金融扶贫基金的监督检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每年要对扶贫基金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扶贫贷款对象、村委会、镇政府落实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列入诚信记录,造册建档,作为下一步工作推进的依据。定期召开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联席会议,对扶贫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修订,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印发〈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郁府〔2010〕5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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