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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政府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柘政办〔2017〕48号)

来源:柘城县政府2017-10-12 09:24:26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城县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柘政办〔2017〕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柘城县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5日

柘城县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构建“五位一体”支持模式 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农〔2016〕189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入的调控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入我县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域,破解我县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县级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引导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保”)等金融机构为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对担保风险给予一定补偿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优化服务与防控风险相结合、加强监督与推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信担保和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险”)按照实际转入省农信担保专户的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放大10倍的额度,为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在合作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条  县政府预算安排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设立规模为人民币300万元的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并根据县级财力状况,结合县域内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以及省农信担保业务风险防控、服务农业经营主体等情况分批转入,委托省农信担保负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主要服务对象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国有农(林)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为防控风险严控担保额度,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借款额度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项目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符合以上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项下总担保额的70%。

第七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不得开展任何非农业务,谨慎开展单个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规模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单个经营主体担保贷款不得超过1000万元,特别是对跨行业、混业经营的龙头企业要加大风险识别,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和担保规模。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设立以县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政银担”“政银保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具体执行单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指定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履行项目推荐、项目具体运作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省农信担保负责制定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账户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选择合适的银行金融机构,推动合作银行积极开发适合县域农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相应简化信贷流程,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原则上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及其他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制定农业融资担保基金的项目操作细则;在“政银担保投”联动支农合作框架内,积极引入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作金融机构,灵活选择合作对象及政策组合,创新合作模式;建立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规模、项目个数、风险控制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中原农险的主要职责是为省农信担保与合作银行最终审定通过的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项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出具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并为其提供保险咨询、农业保险等服务,协助进行保后管理,在农业经营主体违约时,按照约定代偿,并在代偿后积极追偿,协调处理不良项目。

第四章 项目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一条  农业信贷担保项目所发生的代偿风险由省农信担保、中原农险和合作银行按照约定比例分担。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省农信担保为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补偿比例为违约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40%,补偿金额以实际转入省农信担保专用账户的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当农业经营主体出现违约时,合作银行向省农信担保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省农信担保应承担部分,由省农信担保直接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中原农险等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应承担部分,按约定执行。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应补偿省农信担保的部分,由省农信担保扣划,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补偿资金扣划告知函》。

第十三条  各方补偿、代偿后,以省农信担保或合作银行为主,负责向违约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追偿,工作领导小组应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积极协助。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省农信担保、中原农险及合作银行各自的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分别退还到各方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案执行。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县域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县级财力和实际,探索推动对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项下的贴息政策,打造良好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积极建立农业经营业主体借款公示制度,推动建立涉农融资项目还贷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十六条  省农信担保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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