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丘北县人民政府2017-11-02 09:40:33
丘北县精准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到村到户,让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有收益,依据《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小额信贷)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在金融机构“5万元(含)以下,期限3年(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乡镇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小额信贷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以及资料收集、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范围
第四条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凡有贷款意愿、有发展愿望、有就业创业潜质、发展项目和一定还款能力的,都有资格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不设抵押担保门槛,对经审核的贫困户保证应贷尽贷,并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法进行管理。对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有不良嗜好、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贫困户不予放贷。
第五条小额信贷必须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多种形式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第六条支持获得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收入实现脱贫。
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七条“小额信贷”扶贫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以内,由乡镇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授贷贫困户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贴息。利率在5%(含)以内由财政据实承担,超出5%的部分由贷款户承担。财政贴息资金补助到户。
第九条“小额信贷”扶贫贷款期限为3年(含)以内,由乡、镇、村委会(社区)、驻村扶贫工作队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户产业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章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第十一条承贷金融机构按季或年填报《XX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汇总审批表》,由乡镇审核,送县扶贫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批后当报县政府审定兑付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户申请。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与帮扶负责人、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第一书记等共同协商,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项目,提出其产业发展计划和脱贫计划,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丘北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社区)、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初审。
第十三条贷款村初审、调查。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对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要认真进行贷前调查。重点调查贷款申请是否符合贷款的范围条件、贷款是否用于发展脱贫产业等,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贷款人家庭实际,看其发展项目是否合适,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合恰当,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后报乡镇联合审查组审核。
第十四条贷款乡镇审核。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申请的初审(没有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由村委会、社区初审),再由乡镇挂包村的责任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组织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核,主要查看项目是否符合实际和扶贫规划,并提出审核意见。各乡镇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县扶贫局对贫困户身份信息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贫困户按相关要求提交承贷金融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贷款银行审定放款。承贷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小额信贷贷款户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发放。责任银行对对口乡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对贫困户开展逐户走访和信用评定,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在授信额度内,由贫困户自足周转使用。
第十六条贷后监督检查。小额扶贫贷款发放到户后,由乡镇、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全程跟踪监督检查,承贷金融机构定期跟踪检查,确保贷款按用途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贷款回收
第十七条承贷金融机构会同乡镇对到期贷款提前书面通知贷款户做好到期还贷准备工作,一年期贷款提前10天通知,一年期以上贷款提前20天通知。
第十八条乡镇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建立扶贫个人信用档案,对骗取扶贫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有还贷能力而恶意不还贷者,一经查实,取消贷款资格,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缴贷款。
第七章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小额信贷风险基金,按照承贷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年度计划规模,安排相应比例的风险基金。
第二十条乡镇每年调查、测算当年预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计划,并将计划按要求及时报县扶贫局。县扶贫局会同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安排下达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改进评级方法,简化评级手续,提高金融扶贫扶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小额信贷工作有人抓、有奖惩、有实效,承贷金融机构每年应安排工作经费对县、乡镇、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予以工作经费补助及奖励。对扶贫小额信贷成绩突出的贷款银行及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县扶贫局负责小额信贷贷款年度计划制定落实,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真实性,做好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小额信贷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风险基金账户管理,风险代偿资金的拨付及管理等工作;人民银行丘北县支行负责落实年度扶贫再贷款计划规模,推动承贷金融机构扩大小额信贷贷款发放规模,做好金融政策引导和小额信贷贷款统计监测等工作;承贷金融机构对接县扶贫局落实小额信贷贷款年度计划规模,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简化贷款手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扶贫办、财政所、农科站、林业站、兽医站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审查组,负责完成本乡镇小额信贷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村委会(社区)、驻村扶贫工作队搞好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求摸底,负责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回收等工作。对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各乡镇要明确一家或二家责任银行,由责任银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要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和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小额信贷贷款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对获贷贫困户的贷款及贴息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县扶贫局、财政局会同承贷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对象是否精准属实、用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示公告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是否到位。
第二十七条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到期后,贷款贫困户应积极主动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户,由乡镇会同承贷金融机构依法进行追缴。
第二十八条乡镇要对小额信贷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一经发现,严肃追究乡镇负责人、村干部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清收不力造成呆账的,村委会(社区)、驻村扶贫工作队、乡镇相关领导(挂包村责任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贫困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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