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汉台区政府2017-11-27 15:00:35
陕西汉台区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汉台区莲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赔偿费等费用。征地价格按18.6万元/亩标准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台区莲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汉区政发〔2017〕52号
汉区规〔2017〕017——区政府014
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汉台区莲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汉台区莲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汉台区莲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 汉台区莲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范围:汉台区北大街中段,东起汉台中学运动场用地界限、农行分行家属院东侧用地界限及喇嘛寺巷道路红线、东建设巷北出口以东(十公司楼房)部分区域(除莲湖茗居用地范围),西至北大街,北起现代国际用地界限以南、中航集团围墙以南、劳动东路南侧现状道沿以内部分区域,南至莲湖路(具体以规划定址范围为准)。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征地拆迁主体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实施单位为汉台区莲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
本方案所称的被征地人是指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被拆迁人是指被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属物所有权人。
第五条 汉台区莲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调工作,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征地拆迁的具体任务并做好环境保障工作,住建、公安、人社、民政、信访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六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规定,对被征地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土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赔偿费等费用。
第七条 征地价格按18.6万元/亩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方案附件3标准执行。
第八条 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项目征地范围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抢种树木和经济作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方案附件1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按照本方案附件3标准执行;简易棚、房屋室内装饰补偿按照本方案附件4标准执行。
第十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的居民(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按村民进行补偿安置,下称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可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安置,应将安置房与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超出该户人均安置60平方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予以货币补偿;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补足人均60平方米,补足部分由该户按照每平方米900元补差。
实行产权调换的,必须是被拆迁人居住的正房,其附属房和临时房不得纳入产权调换。
安置指标面积人口计算按照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时家庭实际人口计算(迁出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属人均60平方米安置指标以内面积部分,按照1800元/平方米给予安置补偿。超出安置指标面积部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装修等因素,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城镇居民,其房屋使用土地为农村宅基地的,且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合法,对其房屋按重置价格(本方案附件2)给予货币补偿。无房或住房困难的每户安置110平方米住房,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选房面积小于110平方米部分属被拆迁人自动放弃,选房面积大于110平方米部分,选择嘉和尚品期房、明珠南苑二期和东方明珠安置房屋,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的在册村民户籍人口以外的他人购买、修建的住宅按照本方案附件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无房或住房困难户,每户安置110平方米的住房,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选房面积小于110平方米部分属被拆迁人自动放弃。选房面积大于110平方米部分,选择明珠北苑安置房屋按市场价结算;选择明珠南苑二期安置房屋按市场价结算;选择东方明珠安置房屋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其配偶、子女为城镇居民,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居住且无其他自有住房的(由县区以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无住房证明,否则不参照村民安置),可参照村民安置标准每人给予60平方米的安置房,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不享受每人40平方米养老实物补贴及物业管理费补贴。
第十六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给被拆迁人500元/人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拆迁人按照每人200元/月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交付拆迁人之日起计算,选择就近安置的,过渡时间为36个月(含装修过渡期三个月)。选择广厦明珠南苑住宅区或嘉和尚品住宅区(期房)安置的,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过渡期(含装修过渡期三个月)。超过临时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1.5倍按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以户为单位,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户每年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条 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村民,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期间,享受每人2400元/年的生活补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20000元;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在东方明珠小区、明珠南苑小区、嘉和尚品小区安置,安置户型每套80—140平方米,实际户型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
安置房屋的楼层、户型的确定,按被拆迁人完成搬迁交房钥匙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屋,选择安置房屋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18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选择安置房屋面积少于应安置房屋总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按照1800元/平方米回购。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每人可以1800元/平方米再购买40平方米的安置房,用于养老实物补贴及物业管理费补贴。养老实物补贴房不与应安置房屋补差重合使用。放弃养老实物补贴房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1800元/平方米回购。
第二十五条 由被拆迁人承担安置房屋按规定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凭借房屋入住手续及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办证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时,被拆迁村(居)民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村(居)民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实施拆迁安置。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交回。
第二十八条 安置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地及拆迁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向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十条 征地拆迁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从事征地拆迁活动。对违规征地拆迁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由汉台区莲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项目办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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