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网2016-03-07 14:56:12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采用集中安置的原则,按住宅小区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一)安置房位置:
安置房建在征迁区域内,具体位置以规划总平面图为准,工程建设根据该片区的总体规划及设计进行。安置房的具体位置详见安置示意图(户型结构及面积等以最后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为准)。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高层配置电梯,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防火门,外墙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阳台配备隐形防盗网。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内,对原房已办理立户手续的,经自来水公司、电业局同意予以办理水电立户变更手续或重新立户;原房没有办理水电立户手续的,重新办理立户手续,其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民用改为商用的、增容部分及室内水电线路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原水电立户费部分按现行标准补偿。
(三)选房规则:
被征迁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的楼房号,签约的顺序以先丈量、评估结算清楚后,按丈量、评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签约;同一时间丈量、评估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的先选择安置房,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户可安置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单户被征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少于30㎡的及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安置房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四)分户原则:
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为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18周岁的,由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
(五)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个别因户型及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的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高层安置房4805元/㎡(基准层),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旧房整幢选房(含分户后)总面积超过15㎡的,仍按照市场参考价计价。
4.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包含裙楼),层次差自第8层(不包含裙楼)起,按每层30元/㎡递增;基准层及基准层以下套房不计层次差。
(六)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被征迁人在通知期限内按时丈量签约的可给予安置,并计入安置面积,安置条件、价格标准由区政府按照规划设计的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具体地段位置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合理确定。
(七)安置房的“两证”由征迁人(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两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迁房屋的“两证”(含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没有“两证”和超过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办证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八)特殊人群安置:征迁人应保障五保户、低保户及居住困难户等特殊被征迁人群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时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
征迁人按规定的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的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的补助费;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面积计算。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平方米6元,仓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平方米8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二条 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迁人对被征迁人实行临时过渡,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征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临时过渡期限: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结算之日止,高层安置房暂定为36个月。
(二)临时过渡原则: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自行租房过渡等方式解决,征迁人不提供周转房。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5元支付,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从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其他补偿
(一)电话移机: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四条 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达成协议并在办理交房手续,理顺租赁关系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征迁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即:
1.安置房基础工程开工时,付差价款的25%;
2.安置房主体工程七层楼面砼施工时,付差价款的50%;
3.安置房主体封顶时,付差价款的20%;
4.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额。
第十五条 村(居)集体保障性用房
根据规定,本项目经营性用地征收一亩的农用地给予该村集体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安置房。用于村(居)集体保障性用房直接确权发证给村(居)集体,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村集体公产,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补偿安置办法
片区内宗教主管部门登记在案及审批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结合片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规划建设安置,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一)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二)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的,且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凡在通知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交房的,地上建筑物按所建面积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贴。
(三)2009年3月27日(莆田市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后的“两违”建筑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
第十九条 被征迁的房屋,由征迁人组织统一拆除。
第二十条 签约须知
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一)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村(居)户口薄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三)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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