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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望江路中段道路建设项目(莲湖路至东新街)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汉台区政府2018-04-10 16:20:27

日前汉台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望江路中段道路建设项目(莲湖路至东新街)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台区望江路中段道路建设项目(莲湖路至东新街)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汉区政发〔2018〕16号

东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汉台区望江路中段道路建设项目(莲湖路至东新街)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汉台区望江路中段道路建设项目(莲湖路至东新街)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汉政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汉台区望江路中段道路建设项目(莲湖路至东新街)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范围:北起莲湖路,南至东新街,东、西至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期限,征收期限为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的征地人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拆迁实施单位为汉台区望江路中段道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方案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汉台区望江路中段道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土地征迁协调工作,东关办事处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区住建、公安、人社、民政、信访等部门做好环境保障等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六条  征地人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地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本方案所称土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第七条  道路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按每亩10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方案附件3标准执行。

第九条  拆迁通告发布后,应维持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树木、经济作物、临时抢建房屋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条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也可实行房屋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本方案附件1标准或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拆迁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按照本办法附件2标准执行。

第四章  安置

第十五条  本方案安置房源位于东新街以南地王熙苑小区,安置房为全部产权。

第十六条  对被拆迁村民房屋的安置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安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前述条件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

(二)征地拆迁区域中户籍暂转出的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羁押人员。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上述安置条件的村民,人均安置房屋面积为60㎡。安置房屋价格为900元/㎡。被拆迁人以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与安置房屋价格结算差价。

第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的在册村民户籍人口以外的他人购买、修建的住宅按照本方案附件2标准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住房困难的,每户人口为三人以上(含三人),每户安置100平方米的住房,按2250元/平方米(含税费)的价格结算。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城镇居民,其房屋使用土地为农村宅基地的,且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合法,对其房屋依据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住房困难的,每户人口为三人以上(含三人),每户安置100平方米住房,按2250元/平方米(含税费)的价格结算。

第二十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村民,其配偶、子女为城镇居民,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可参照村民安置标准给予60㎡的安置房,价格2250元/㎡结算。

第二十一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对应安置房屋面积可以选择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放弃应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2000元/㎡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按照每人240元/月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费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交付拆迁人之日起,至安置房屋交付被拆迁人后三个月为止。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500元/人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其中货币补偿的,按户支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发布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0000元奖励;30日至60日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元奖励;超过6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每人可以1650元/㎡的优惠价再购买40㎡的安置房,用于养老实物补贴,不与安置房屋补差重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屋的楼层、户型的确定,按照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屋,实行安置房屋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按2250元/平方米(含税费)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补差。

第二十八条  天然气入户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缴纳。安置房屋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凭借房屋入住手续及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办证费用由拆迁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因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清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的,拆迁人在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待相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或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生效后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实施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人以及被拆迁人应当配合土地征收征用及房屋拆迁工作,在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由汉台区望江路中段道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拆迁实施单位可依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房屋补偿标准

2.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3.林木花卉补偿标准

4.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如有汉台区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汉台区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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