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7-11-23 10:30:01
新政发〔2017〕16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社会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全县乡村医 生老有所养,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 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31号)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内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内工作满1年,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在非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内工作的乡村医生自愿参加,但费用自付。
第三条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现行社会养老保 险体系,以乡镇卫生院聘用临时人员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自主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政府组织引导与 个人自愿相结合、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逐步实现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普遍参保。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六条 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医生以乡镇卫生院聘用临时人员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县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县财政承担20%;乡村医生个人缴纳8%。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县财政承担50%,个人缴纳50%。
第七条 乡村医生按本办法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采取趸缴方式补缴,缴费年限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县人社局审批,县社保局计算并发放养老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按照《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文件规定,按月领取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享受终身。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不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周岁符合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但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能同时享有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同时可以享有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第四章 参保缴费程序
第十条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申请、乡镇卫生院集中申报、乡镇政府初步审查、县人社局和县卫计局审核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向其所属乡镇卫生 院提出书面参保申请,提供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一寸照片 4张等相关资料。
(二)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初审确定参保资格,组织填写申报表格,经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卫计局审核。
(三)县卫计局对乡镇申报的参保人员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将纸质和电子版参保资料报县人社局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四)县人社局接到审查通过的材料后,再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由县卫 计局组织按年审核参保资格。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原则上 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由乡镇卫生院签订返聘合同,并报县卫计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卫计局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负责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工作年限认定、参保缴费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参保缴费补助、生活补助所需资金落实和拨付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县人社局负责参保登记,并协助做好待遇资格审核工作;县社保局负责待遇发放工作;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的监察和审计工作;各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参保资格、工作年限认定初审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07月0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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