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于都2017-11-22 15:55:35
农村自建房(宅基地)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日前,江西于都县农村住房(宅基地)建设标准规定出台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政策。
于府办发〔2017〕44号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于都县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5月3日
于都县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效预防和整治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16〕24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乡(镇)村规划管理
1、科学编制乡(镇)村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要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科学编制覆盖农村全域的镇村规划。乡(镇)、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构建科学的乡村体系,划定经济发展片区和确定镇村规模、职能及主导产业;合理安排乡村用地,划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整治乡村风貌,分区分类制定村庄整治指引。建立乡(镇)域“多规合一”、“一张图”,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规划期限已满的乡(镇)总体规划、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时开展修编,并加快规划编制进度。修改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坚持法定程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镇村规划成果,让村民知情,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责任单位,下同)]
2、严格执行乡(镇)村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依规划建房,不按乡(镇)规划、村庄规划选址的,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房,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审批宅基地独立建房;在乡集镇、村庄内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中建设。[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
二、严格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1、严把规划许可关。农村住房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查,其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规划区内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
2、严把用地审批关。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用地审批。要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农村村民建房应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住房建设尽量避免占公路线建房,如涉及在国道、省道或其他二级公路以上建筑控制区的应当按照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5米,乡村道不少于10米的控制距离规定办理,二级以上公路穿越圩镇及村庄规划区的农民建房按照规划区内道路(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控制红线退让距离进行控制。涉及占用林地和河道等控制范围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河道两边农民建房,一般管理范围在堤坡线以外10-30米,保护范围堤坡线以外200米左右)。[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公路分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三、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
1、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农村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
2、规范新建农村住房建筑风格。新建农村住房建筑风格要突出体现赣南客家民居特色,建设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环保节能、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民住宅,努力实现“有新房、有新村、有新貌”。优先选用省、市推荐的农村住房建设户型设计图集。在选择新户型时,每个自然村选择的建筑风格要基本一致,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防止出现村落无序建房的现象。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在每个行政村落实一名村级技术指导员,负责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落实风貌管控要求。[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
3、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县规划建设局要对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责任单位:县规划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
4、加强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针对全县农村建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全县农村建筑个体工匠技能的免费培训工作。培训合格后颁发《农村建筑个体工匠资格证书》。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大力组织开展农村建筑个体工匠技能的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县人保局、县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
5、强化农村住房建设约束措施。在办理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过程中,建房户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签订承诺书。建房户应当就拆旧建新、退出老宅基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风貌等内容作出承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约束和规范。[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
6、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新退旧管理。宅基地申请人在村镇规划区内新选址申请宅基地时应同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签订建新退出超标准的老宅基地承诺书。承诺将超标准的老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整理还耕或安排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建房。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的,老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时连同老宅基地使用证上交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承诺时间内未将老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教育仍不退回村集体、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对其老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强制拆除。[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
四、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管
1、建立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成立联合执法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乡(镇)分管领导、驻片领导、村书记主任、综合执法大队、国土所、规划所、水保站、林管站、派出所负责人为联合执法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执法工作,各站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协调组织,县直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林业局、县水保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2、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应当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受理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
3、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三级巡查机制。构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分级负责的动态巡查机制,对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
4、建立县级督查制度。由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局、县委农工部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委农工部]
五、严肃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1、深入开展“两违”集中整治。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两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查处 “两违”行为。对经批准建房但超面积、超层数的或者不按批准地点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启动法律程序予以拆除;对在建“两违”工程实施即查即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城管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
2、深入开展农村“空心房”集中整治。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农村“空心房”集中整治工作。对闲置废弃、具有安全隐患的“空心房”,要拆除到位;对已是中国传统村落或历史文化名村的和正在申报中国传统村落的村庄保护区内的,以祠堂或其它保护性建筑为中心,成片传统建筑群及零星散落但具有保留价值且能彰显特色,传承文脉可融入乡村旅游的“空心房”要修缮维护到位。[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文广新局]
六、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加快推进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
2、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民建房管控作为重点工作,督导乡(镇)党委、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对乡(镇)党委政府履职不力,控制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联合执法小组成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
3、强化监督考核。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人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水保局、城管局、林业局、环保局、公安局]
相关知识:
于都县地处江西省赣州东部,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南北长83.25公里,东西宽63.33公里。辖9个镇、14个乡:禾丰镇、贡江镇、铁山垅镇、盘古山镇、祁禄山镇、梓山镇、银坑镇、岭背镇、罗坳镇、罗江乡、小溪乡、利村乡、新陂乡、靖石乡、黄麟乡、沙心乡、宽田乡、葛坳乡、桥头乡、马安乡、仙下乡、车溪乡、段屋乡。共有25个居委会、352个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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