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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2017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定

来源: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09-26 09:53:33

山西省临汾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定》和《临汾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汾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定

为促进我市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促使畜牧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市畜牧业发展实际,坚持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相结合,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新建、改扩建以及现有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其中:

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要取得《养殖备案登记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设施农用地审批表》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现有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完善设施建设,开展生产。

二、建设条件

(一)规模化要求

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规模必须达到生猪年出栏500头或母猪存栏50头以上。

(二)选址要求

新建、改扩建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报告(方案)。严禁在禁养区建设规模养殖场。

(三)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扩建养殖场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证不得生产。

(四)环境保护条件

1.养殖场规模应根据周边可利用土地的粪便消纳能力确定。

2.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养殖场必须做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配备粪污收集、贮存设施,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粪污。自行处理粪污的养殖场需要根据处理工艺配备必要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

4.养殖场必须配套专用病死猪收集储存设备,作为病死猪的临时存放点(处),选用相匹配的规范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5.养殖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不包括自来水),必须获得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按照《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进行取水。要修建雨水收集设施(池),充分利用雨水进行养殖场冲洗、地面洒水等。

具体指标见《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基本条件》(附件1)。

三、生产要求

(一)生产水平

规模养殖场应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种猪应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其中,母猪要有良好的繁殖性能,育肥猪要有良好的生长性能。

(二)用料用药

养殖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三)防疫消毒

养殖场要建立生猪免疫制度,定期打扫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生产区应定期消毒,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确保生产环境安全卫生。

(四)养殖废弃物处理

养殖场产生的干粪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收集的粪污须及时分类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严格控制输送和利用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养殖废弃物经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未经资源化利用的部分排放要达到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档案管理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完整规范记录养殖场的防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治污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生产检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情况。

具体指标见《生猪规模养殖场生产管理要求》(附件2)。

附件:1.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基本条件

2.生猪规模养殖场生产管理要求

临汾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规模养殖场进行畜禽粪污处理,改善全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思路

规模养殖场要严格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选用农牧结合、沼气工程或有机肥生产技术模式,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或委托他人(包括粪污处理中心或相关企业)对畜禽粪污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全面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二、技术要求

(一)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布局精准科学

畜禽养殖场规模要与土地承载力相适应。百头生猪约需匹配15-20亩农作物用地来消纳利用,其它畜禽按照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换算。

(二)科学饲养管理,做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

规模养殖场要控制用水,修建雨水收集设施(池),充分利用雨水进行冲洗、地面洒水等,减少养殖污水量。

规模养殖场应选用科学饲料配方、新型饲料添加剂和分阶段高效科学饲养管理技术,促进兽药和重金属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降低养殖排放。

(三)分类收集贮存,加强粪污治理过程控制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粪污收集贮存要做到“两分离”、“三防”、“两配套”。

“两分离”,即规模养殖场要修建雨水明渠,铺设污水输送管道。户外粪水排放明沟要进行封闭改造,防止雨水进入,实现雨污分离。粪污收集采用干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要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和残余粪便及冲洗水应从排污管道排出。鼓励养殖场配套固液分离机,实现固液分离。

“三防”,即畜禽粪污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两配套”,即配套建设粪便和污水贮存设施。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保证安全,做到防雨防渗防漏。

(四)全量无害化处理,促进畜禽粪污末端利用

粪便经好氧堆肥发酵或进行沼气生产或加工生产有机肥后,全量利用。其中,还田的应符合GB/T25246-2010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生产有机肥的应符合DB14/T1356-2017利用畜禽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技术规程。

污水要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后方可利用或无污染排放。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直接排放的应符合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技术模式

四、设施要求

采用干清粪工艺的,粪便堆放场所容积为:每出栏10头猪约1立方米;每出栏1头肉牛或每存栏2头奶牛约1立方米;每出栏1000只肉鸡或每存栏250只蛋鸡约1立方米。

采用沼气工艺的,沼气池容积为:每存栏1头猪0.5-1立方米;每存栏1头牛2-3立方米;每存栏100只鸡2-4立方米。

五、支持政策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

(二)畜牧、农业、环保、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围绕标准化规模养殖、沼气资源化利用、有机肥推广等环节出台扶持政策。认真组织实施中央、省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加大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形成奖励督促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三)要积极创新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管理机制,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全面提升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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