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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2017-11-14 10:02:11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工作的

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现就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房改造集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围绕服务两个“核心”战略,稳步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形成有利于城乡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农业产业转型发展和农民生活方式改善的新局面,努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宜居宜业宜游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按照“重点培育、全面推进、突出特色、提升品质”的要求,整合资源,继续稳步推进农房改造集聚,每年完成农房改造集聚农户3000户左右。新村规划全面落实实施,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不断提高,农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水乡特色文化有效彰显,健康文明生活风尚有效形成。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原则。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布点规划进一步优化完善,村庄规划全面实施,叠加效应显现。房屋布局、户型、风格,力求体现江南水乡建筑特色。依法依规有序引导农房集聚,农户建房必须执行规定,坚持“建房必须进入规划点,建房必须执行规定标准,建新必须拆旧”。

(二)农民主体原则。始终把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新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让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成果惠及全市农民。

(三)稳步推进原则。按照“政府可承受、农民可接受、发展可持续”要求,稳步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农房改造集聚要适应农村发展阶段性需要,适应农村发展规律,坚持建管并重。鼓励镇(街道、区)结合实际创先创新,使新村建设成为我市美丽乡村建设的新亮点。

四、政策措施

(一)农房改造集聚建设

根据政府主导、农户自愿、操作规范、节约集约的要求,严格落实新村布点规划,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统筹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工作。市财政对经规划认定的新市镇、城乡一体新社区和传统自然村落农户集聚建房,经申报验收合格(不包括重大平台、工程项目拆迁安置户和单体独栋户,一户多套按一户计算),给予相关镇(街道、区)、村以奖代补。

1.农房改造集聚奖。以集聚点累计新建农房为基数,对当年新增农户建房给予以奖代补。集聚点规模在50户(含)以下的,新增建房每户奖补1.8万元;集聚点规模在51-100户(含)的,新增建房每户奖补1.5万元;集聚点规模在101-200户(含)的,新增建房每户奖补1.2万元;集聚点规模在200户以上的,新增建房每户奖补0.6万元。

公寓安置房,当年新增按每户5万元给予以奖代补。对农户采取混合安置建房的,按农房改造集聚奖标准补助。

经济薄弱村和一般村分别上浮15%和5%。

2.货币安置。凡符合占地120平方米建房条件的,自行拆除原住房及地面附属设施,书面承诺自愿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的农户,可申请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资金由各镇(街道、区)负责落实。市财政按每户30万元的标准给予镇(街道、区)资金补助。

3.配套设施建设。农房改造集聚规划点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污水治理等配套设施由各涉及部门、镇(街道、区)负责通达;规划点内通达农户的建设投入要实行最大限度减免优惠,为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供基础条件。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

(1)道路建设。对通达规划点的道路,确有必要新建或改建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建设标准、操作流程及补助政策参照《桐乡市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实施办法》(桐政办发〔2013〕163号)执行。

(2)“三电”设施建设。供电、广电、电信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涉及的相关收费要最大限度地向实施主体和建房农户倾斜,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建设中涉及杆线迁移的,要主动移杆,移杆费用除工程材料成本费、工程用工人员工资及规定的税费外,其余由涉及部门承担。

低压电网建设。低压电网建设和改造由实施主体提前向供电部门上报计划,对上报计划且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标准配置的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为提升建设品位提高建设标准的,经报供电部门批准后实施,建设费用与标准配置差额部分由实施主体承担。供电部门不再收取表后入户器材、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新装或改装单相表、新装三相表的费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及安装费用根据产权分界点各自承担。

弱电网线建设。弱电线路建设应尽可能采用地下管线,地下管线的管道由实施主体负责投资建设,架设和埋设的杆线和管线由弱电运行单位投资,并负责维护。电话移机仅收取手续费,宽带终端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免除有线电视终端迁移费用。

(3)供水设施建设。农房改造集聚规划点供水设施建设补助政策参照《桐乡市财政局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两新”供水管网建设项目资金承担机制的通知》(桐财发〔2017〕53号)执行。

(4)供气设施建设。有条件实行管道供气的,农户要求管道供气的,由实施主体与供气方协商,供气设施由供气方直达规划区域内建房的农户,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城市供气多层用户标准收取,也可由供用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5)生活污水治理。农房改造集聚规划点污水治理建设资金补助标准,二级管网工程由市财政和水务集团承担三分之二,各镇(街道、区)承担三分之一;三级管网工程新市镇规划点由镇(街道、区)实施,市财政补助50%(指工程直接费用,不包括政策处理费用),城乡一体新社区、传统自然村落规划点由镇(街道、区)实施,市财政补助7500元/户,达到生态无害化治理要求。

(二)探索桐乡特色浙派民居建设

积极探索桐乡特色浙派民居建设试点,充分体现江南水乡地域特点、风俗人情,尊重并延续传统建筑文化、村落文化(文明)、农耕文化。农房改造集聚房屋户型、风格,在保留传统文化元素的基础上,既要体现经济、实用、美观,又要体现现代人居建筑绿色、环保、生态的发展理念,避免千篇一律。农房改造集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桐乡特色浙派民居设计图集、建设标准并对外公布。

纳入试点的新市镇、城乡一体新社区和传统自然村落,要按照桐乡特色浙派民居建设标准开展规划设计,农房样式要采用推荐的设计图集样式,规划点集聚户数需达到50户以上。设计方案需经领导小组审定,实施后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试点80-100万元规划设计费补助。

(三)配套措施

凡享受市财政奖补的,各镇(街道、区)应出台相应的配套奖补政策,给予奖补。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促进资源整合。成立桐乡市农房改造集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城建、农业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宣传部、旅委、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人防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经局(农办)、文化局(体育局)、审计局、广电台、水务集团、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农经局(农办),农经局(农办)局长(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要充分发挥市领导小组作用,抓好协调沟通、整体推进、监督检查,确保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自觉地将部门工作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市农经局(农办)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各项工作。市建设局(人防办)要加强村庄规划(设计)编制的指导,实现村庄规划的全覆盖;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做好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更新、完善和推广工作。市财政局(地税局)要切实保障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资金的投入,做好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同时用好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农房改造集聚规划点土地规划和监督管理,继续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支持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保障建设空间和用地,同时做好项目区农户安置集聚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工作指导与服务,积极开展相应的工作,精准发力、重点突破、以点带面,进一步整合项目资源,推动部门相关项目向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工作倾斜。

(三)夯实基层建设,确保工作落实。各镇(街道、区)要把农房改造集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现阶段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要不断完善充实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做到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工作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抓。要加强资金保障,镇(街道、区)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落实有关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配套资金的投入;各行政村要切实强化主体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2016年度农房改造集聚奖补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由桐乡市农房改造集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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