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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网2016-03-24 14:47:07

温政发〔2015〕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要求,现就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突出改造重点

(一)城中村改造必须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引领作用,各区和市级功能区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要求,结合“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市有机更新”等工作开展,科学制定辖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引导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

(二)突出重点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按照“突出重点、集中发力,连片改造、快出形象”的要求,明确城中村改造重点实施范围。全力抓好鹿城主城区和龙湾中心区、瓯海中心区、浙南科技城等重点区域以及温瑞塘河“一环三线”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其中,鹿城区重点实施范围为滨江、南汇、五马、松台4个街道;龙湾区重点实施范围为中心区、蒲州街道和浙南科技城;瓯海区重点实施范围为中心区、三垟湿地、景山街道以及动车南站以东区域;同时,着力做好近期计划实施的省、市重点工程推进涉及的城中村改造。各区要针对上述重点实施范围的城中村,按照整村连片推进和五年基本完成的要求,制定本区域城中村改造重点实施计划,报市住建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创新改造模式,完善政策措施

(三)列入重点实施计划的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实施为主。在尊重村民意愿、把握政策平衡的前提下,对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城中村,可以结合各村实际,探索改造模式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

以政府为实施主体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属地政府在完成土地及房屋征收后,可以采取委托代建的形式,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实力的建设或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建设,也可以将安置房建设一并纳入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地块,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建设完成后将安置房源交由政府负责安置。

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外,位置相对边远的城中村,村民有改造意愿,且已完成相应村庄规划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可以由村集体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2014〕46号)规定,在优先落实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需求的前提下,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整村或部分改造。改造方案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属地政府负责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并按照现行政策对房屋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安置房分配等环节予以审核把关。(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市级功能区自行制订)

(四)提倡、鼓励实施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稳步推行市场化安置。在考虑政策延续和落实资金保障的前提下,通过实施货币补偿和发放购房补助,鼓励安置对象自行选购市场房源用于安置。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的一定期限内,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房屋的,另外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加大市区城中村改造融资力度,充分利用国家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并建立市、区两级“借用分离、权责相应”的融资机制和还贷保障机制,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具体融资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府成立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审查组和资金管理组,分别由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协调管理。

(六)对市区列入重点实施计划的城中村,实施改造后结余和整理的土地,由政府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收入扣除规费后,专项用于平衡各区和市级功能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应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监督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确保落实安置房源的前提下,多余房源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是统筹用于区域内其他城中村改造的安置;二是参照《温州市市区国有存量城建资产处置流程实施办法》(温政办〔2012〕200号)进行处置;三是转为保障性住房,各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住房保障实施情况,通过购买、收储等方式,将符合相应条件的多余安置房源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专项住房。

多余房源处置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城中村边界之外的项目,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八)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安置救助政策。城中村改造被征收(拆迁)人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九)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税费减免政策。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规定,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经营性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物价、财税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规定,审计部门要针对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三、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监督考核

(十)各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城中村改造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区和市级功能区要对现有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合理界定区、街两级的职责分工,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发挥区级主体作用。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动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要主动争取司法机关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帮助和支持,并将城中村改造工作涉及的相关重点和难点问题,纳入府院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十一)加大对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力度。在年度考绩的基础上,对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城中村改造年度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十二)切实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城中村改造必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资金管理,严禁随意乱开政策口子。要高度重视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质量,坚决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违法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十三)统筹推进城中村的社会形态改造和综合整治工作。对列入重点实施计划的城中村,各区和市级功能区要同步推进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工作;对暂时不列入改造的城中村,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实施综合整治,提升环境质量和社会管理水平。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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