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2017-11-10 09:40:07
荔府征房〔2017〕11号
因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综合大楼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综合大楼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地证〔2017〕44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多宝路63号大院15号楼。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荔湾区西华路56号之一三楼
联系电话:81033636
联系人:邓洪斐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综合大楼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附件: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综合大楼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征收范围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提供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综合大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内多宝路63号15号楼的房屋。
2.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被借地的使用人;符合本方案补偿条件的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
3.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办法》(穗国房函〔2014〕38号),参照《轨道交通十一号线荔湾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借)地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实行下列方式补偿:
3.1 住宅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征收补偿标准
4.1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如下:
4.1.1 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A)房屋:259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B)房屋:254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C、D)房屋:24900元/平方米;
上述指导价已含房屋基本装修费,如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或摇珠确定市房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单价高于指导价的,按评估单价补偿被征收人,评估费由征收人负责支付。
4.1.2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4.1.3构筑物、简易结构的补偿标准: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构筑物):250元/平方米;
自搭高度低于2.2米的阁楼:300元/平方米;
4.2. 因建(构)筑物的特殊性未能按上述标准补偿的,可委托具备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4.3 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安置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本项目提供西湾路安置房作为该项目的产权调换房源。具体安置标准如下:
4.3.1 位于荔湾区西湾路安置房
荔湾区西湾路安置房仅供产权登记为住宅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选房原则采取抽签选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其安置标准如下:
4.3.1.1 选择产权调换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60%面积作为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公摊建筑面积)。
4.3.1.2 被征收人选择的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安置房产权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购买,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准)购买;超出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产权面积应为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如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被征收人可选择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安置房,不得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因不可分割原因导致不足安置的面积部分,除以1.6折算原址产权面积后进行作价补偿。
4.4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按原合法产权面积):50元/平方米·月;
4.4.1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按4.4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从被征收人搬出原址房屋之日起计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日起再计3个月止。
4.4.2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5 征收房屋奖励标准
4.5.1 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征收实行征收奖励制度,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按50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奖励,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4.5.2 弃产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3000元/平方米的弃产补助。
4.5.3 搬迁时限奖励
4.5.3.1 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5.3.2至4.5.3.5规定的搬迁时限奖励。
4.5.3.2 房屋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公布后6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3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4.5.3.3 房屋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公布后9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2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4.5.3.4 未能在征收决定公布后9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出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4.6 征收房屋搬迁费用标准
4.6.1 搬迁费
4.6.1.1 住宅搬迁费:2000元/户/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需过渡临迁的,搬迁费按双程计算。因搬迁对象的特殊性不适用上述补偿标准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或摇珠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建议具备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6.2 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电话补偿费:200元/号;
有线电视补偿费:150元/线;
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200元/线;
户外独立水表补偿费:300元/表;
户外独立电表补偿费:500元/表;
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3500元/户;
4.7其它事项
4.7.1 入学资格:小学入学原则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为支持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综合大楼项目拆迁工作,凡属本征收范围内的原户籍产权人和直管房租赁人,有适龄儿童需保留原户籍地有关入学资格的,将根据原来属于对口入学或统筹安排入学的资格予以保留。届时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统一登记,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可暂不迁移户籍,报名登记入学时凭补偿协议或安置协议、户籍资料及备案资料作为入学资格的依据。
4.7.2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4.7.3 征收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如征收期内未能解决纠纷或办理合法继承手续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
4.7.4 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货币补偿费和补偿安置房屋的提存公证。
4.7.5 本方案所述住宅的“户”以户口薄计。
5.其它补偿标准
5.1 征收国有土地上配套的设施、迁移绿化树木的,征收单位可委托相关部门对征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绿化树苗、果木进行迁移,按广州市物价局文件《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收费管理办法》(穗林业园林通〔2017〕59号)的标准给予补偿。不可迁移的附属物可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5.2若因特殊补偿未能套用本方案补偿标准的,可委托具备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6.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市、区有关会议精神执行。
7.本方案自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8.本方案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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