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萧县人民政府2017-11-07 10:32:15
萧县金融支持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帮助无生产项目的贫困户脱贫有效解决增收难题,力促萧县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宿政办〔2016〕13号)和《宿州市金融精准扶贫实施办法》(宿政办秘〔2017〕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支持精准扶贫是指: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办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用于贫困户自主创业生产经营。贫困户也可将贷款资金以“委托代理经营”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委托有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包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理运营,其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可以通过带资入股的形式获得固定收益的分红。企业定期向贫困户支付经营收益,增加贫困户收入,贷款到期后由企业统一偿还贷款本金,即“分贷统还”模式,实现收益共享。从而实现带动贫困户精准脱贫。
第二章总体原则和扶贫模式
第三条总体原则
(一)鼓励创新。要创新放贷模式,优化贴息流程。
(二)群众自愿。总体上遵从贫困户自愿原则,对贫困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于自主创业生产经营的,要以贫困户为实施主体,确保贫困户“贷的好、用的好、收益好”。
(三)确保收益。对采取“分贷统还”模式的,要谨慎考量合作企业的经营能力,严格评估企业稳定性及盈利能力,权衡风险敞口,确保贫困户的资金不受到损失。同时做到贫困户利益与企业利益兼顾。
第四条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乡(镇)政府、县扶贫局、承办金融机构要做好金融支持精准扶贫贷款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条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模式
(一)贷款对象。全县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部分,不予贴息。
(三)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以及参与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
(四)贷款流程。首先由贫困户所在村委会进行筛选人员信息,并报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其次,由乡(镇)政府统一报送至县扶贫局,县扶贫局及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最后,由县扶贫局向承办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贫困户名单,承办金融机构对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承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报县金融办备案。由县财政局按贴息政策完成贴息。
第六条“分贷统还”扶贫小额贷款模式
(一)贷款对象。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承贷主体(对因无劳动能力或贫困户年龄超过60周岁的,经推荐审核后,承办金融机构应当放宽贷款准入条件)。
承办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各乡(镇)政府、县扶贫局对接。县扶贫局负责提供符合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清单,清单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具体服务对象。
(二)筛选合作企业。承办金融机构对有带动贫困户脱贫意愿的合作企业进行调查,初步选定后报送县金融办,由县金融办牵头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估,评审小组由县经信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企业所在园区、人民银行萧县支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法制办组成(县环保局和县安监局享有一票否决权)。
(三)合作企业准入。承办贷款金融机构会同县扶贫局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包含合作企业的历史沿革,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前景,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策略,以及贫困户人员基本信息,致贫原因,带来的扶贫效果等内容(特殊事项需在调查报告中列明)。并将调研报告报县金融支持产业精准扶贫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批采用票决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审批进行投票表决,确定合作企业和合作额度。原则上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会人员数的2/3视为通过。
贫困户选择与已准入的企业确定合作关系,并与企业签订委托代理经营协议或带资入股协议,贫困户按需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章贷款流程及政策
第七条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按照金融机构相关贷款程序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第八条“分贷统还”扶贫小额贷款由领导小组组织贫困户、企业、金融机构、扶贫部门签订《萧县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贫困户+企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签订合同。承办贷款金融机构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合作企业与承办贷款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发放。承办贷款金融机构负责安排小额扶贫贷款的审批、发放工作。
第十条收益政策。“分贷统还”扶贫小额贷款模式的合作企业每季度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支付经营收益,具体数额应在《萧县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贫困户+企业”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十一条贴息政策。县财政局应安排财政资金每年给予贴息。贫困户因委托代理经营产生的相关税费统一由合作企业承担,合作企业按照与承办贷款金融机构的约定,按期结息,到期还本。经营收益产生的税费次月由合作企业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贷款到期收回后,承办贷款金融机构须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扶贫贷款贴息给予必要协助,并会同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协调贴息事宜。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贴息参照该贴息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保险政策。对扶贫小额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单个借款人;由县财政局支付40元/年的保费,最高赔偿金额为5万元。保障期限应当与扶贫小额贷款期限同步。承办金融机构将《扶贫小额信贷贫困户保险信息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将汇总登记表报县扶贫局、财政局审核。县扶贫局将审核后的登记表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查无异议后,县扶贫局会同县财政局统一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当借款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时,保险公司应开通绿色理赔通道,按照保险单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理赔,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萧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萧县支行共同负责解释。原《萧县金融支持“贫困户+企业”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自本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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