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2017-10-27 10:31:27
从化区太平镇佛岗村、水南村、木棉村、 湖田村地段政府储备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我区太平镇佛岗村、水南村、木棉村、湖田村地段政府储备项目(生命健康城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主体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主体是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是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实施单位是太平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其余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文件依据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资格确定条件
(一)房屋征收安置的户数及人口计算方法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且属长期、固定住宅的实际居住人员(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根据以下条件,确定以户为单位的安置资格:
1、在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人口时间限定在本项目发布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即2012年9月21日止。征地公告发布日(含当日)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不作为安置依据。
2、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个安置资格户,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计算为一个安置资格户。
3、被征收人有一个儿子,已婚夫妇必须与儿子作为一个安置资格户;被征收人有两个或以上儿子,父母须与一个儿子作为一个安置资格户。其余在征地公告发布日(含当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可增加一个安置资格户;被征收人与孙同户(儿子已去世),须与一个孙子为一户。其余在征地公告发布日(含当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孙子可增加一个安置资格户。
4、已离异或再婚的,计算为一个安置资格户。
5、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个安置资格户。
6、纯女户家庭,计算为一个安置资格户。
7、登记在册为独立户口的独居老人(不含孤寡),需并入其一个儿子为一个安置资格户,出嫁女或入赘到征收范围外房屋不迁出户口,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投亲靠友、子女读书、购买户口等的外来迁入人员(寄居户、空挂户),不作为一个安置资格户。
8、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个安置资格户计算。
9、按照上述办法未能确定是否符合安置资格户的,由当地村、社研究统一意见报太平镇人民政府后,报从化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1、本项目征收范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安置依据。
2、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开展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3、在发布本项目的征地公告后,太平镇人民政府会同公证机关,对征收范围内各类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户籍等情况进行调查,办理证据保全和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意愿。调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太平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安置资格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2日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原则
(一)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和处理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认定和处理办法可参照《从化区“一桥两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从府函〔2017〕24号)执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有多处宅基地的,对其住宅房屋的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应由太平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以具备资质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并公示。
(二)房屋和房屋以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分别按《房屋重置补偿标准》和《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二)点执行。
(三)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和安置资格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实施安置:太平镇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村社选出由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及监督小组等成立的村民安置监督小组,共同对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的权属性质、产权信息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现居住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安置资格及标准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安置资格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太平镇人民政府与符合安置资格人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若已按本方案享受房屋征收安置的,必须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在以后其他项目不再享受安置。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结合“10号文”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本方案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自建村民住宅。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折算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详见本方案第七条第一点)×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区位补偿单价采用地块所在区域的住宅基准地价级别(九级)对应楼面单价1811元/平方米的50%计算,即905.5元/平方米】
2、安置奖励
在2017年11月30日前和太平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自行完成搬迁的,按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给予促迁奖励,奖励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
(二)复建安置
在集中安置区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自建村民住宅复建安置的,被征收人需按照《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从府办〔2015〕21号)的规定执行。安置区选址暂定于太平镇神岗村,该地块面积为29.57亩,已于2016年4月获得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164号)。本项目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征地面积应当扣除所安排的复建安置房屋的用地面积。
1、太平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审核,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补偿后,由被征收人按村庄规划等进行建设,并由太平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完善报建手续。
房屋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详见本方案第七条第一点)×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2、按80平方米/户安排土地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自建,建筑面积不能超过280平方米/户。
a.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原房屋占地面积小于80平方米,不需补交差价;
b.原房屋占地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如在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面积按10号文区位补偿标准补偿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超过1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按区位补偿标准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区位补偿单价【区位补偿单价采用地块所在区域的住宅基准地价级别(九级)对应楼面单价1811元/平方米的50%计算,即905.5元/平方米】×超出部分的面积。
3、安置奖励
在2017年11月30日前和太平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自行完成搬迁的,按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给予促迁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三)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
1、对安置资格户给予5000元/户搬迁补助费(包含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2、对安置资格户按照20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复建安置”方式安置均按照标准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若选择“复建安置”方式超过24个月后若未能交地,则一直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至交地为止。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享受前述条款中相关的一切奖励(安置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
七、房屋重置补偿和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
(一)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1.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2. 房屋重置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外阳台、外楼梯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2)上述标准为房(檐、层)高2.5-4米范围(含)。房(檐、层)高超过4米的,每增加1米另行按标准补偿10%,房(檐、层)高低于2.5米的,以实际房(檐、层)高÷2.5米×原标准,折算补偿;
(3)楼房结构从高等级到低等级向下套算,在等级分类标准的小项中有大部分小项以上整体达到标准即可认定为该等级;
(4)泥砖与红砖混建的砖木结构按三等套算。
(5)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以及其他不合法的房屋及土地附着物,作以下处理:
a、对经审核认定为2010年7月20日至2012年9月21日之间建设的房屋(建、构筑物),被征收人按期限拆除的,按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拆除、搬迁等费用,此项费用由太平镇人民政府依程序据实申请拨付及使用;被征收人不按期拆除的,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b、对经审核认定为2012年9月21日(含当日)之后建设的房屋(建、构筑物),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二)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1.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备注:(1)上表项目有特殊情况的,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或评估搬迁价补偿。(2)上表中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若关于水管、排水沟(渠)以及简易建筑物(如竹棚架)等补偿类别或补偿标准未明确的,可参照《关于印发从化市征收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从府〔2010〕51号)标准执行。
2、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
(1)围墙双面批荡按标准增加补偿10%,洗石米增加20%,贴瓷片增加30%;单面折半计算。
(2)楼顶供水水缸直径1米以上的,补偿标准为500元/只,直径低于1米的,以实际直径×原标准,折算补偿。
(3)泵井必须带泵头且能正常使用。抽水管为铁管的,补偿标准为500元/个;抽水管为塑料管的,补偿标准为250元/个。
(4)不能正常使用的水池、水井、泵井和楼顶供水水缸按标准的50%补偿。
(5)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不按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恶意建造水池、水井和泵井等构筑物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6)楼房纯基础,指只有楼房基础,上面未盖有建筑物。
(7)电力线、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气)管道、地下供水网、电缆光缆等按实际拆迁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行业成本价计补。
(8)对征地范围内的山坟,各坟主应积极配合做好迁坟工作,对自行迁坟的坟主按本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在限期内未能自行迁坟的,视作无主坟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并搬迁的,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款暂由太平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保管,并由太平镇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司法渠道申请强制拆除。
(二)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使用权的,由太平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安置办法并经从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太平镇人民政府对需拆除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持不同意见,经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渠道申请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的实施。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主动配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阻挠。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治安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四)负责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中未涉及的拆除特殊个案的房屋另行处理。
(六)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原则上不予征收安置补偿。
(七)太平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原则和规定,拟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开方式: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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