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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赤壁市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赤壁市政府网站2017-10-23 14:42: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赤壁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咸宁市委、市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以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把城镇棚户区改造与推进城镇化发展相结合,与老城区改造相结合,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

(二)目标任务。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从2017年至2020年,用4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城镇棚户区项目15个,改造棚户区住宅5328套。其中:2017年计划实施(续建)改造项目9个,改造棚户区住宅3336套。2018—2020年实施棚户区项目6个,改造棚户区住宅1992套。

二、改造范围和对象

我市城镇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房屋建设布局杂乱、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居住安全的住宅区。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城市建成区外的规划区、重点镇、有条件的建制镇延伸,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我市城镇棚户区的适用对象是居住在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主导改造的城市居民、城中村村民。

对于非集中成片、近期无改造计划的城市D级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统筹优先安排,彻底消除隐患。

三、职责分工

(一)市棚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谋划、协调指挥、计划确定、资金使用审批等工作。

(二)市棚改办。负责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政策拟定、棚改计划统筹申报、棚改任务下达、资金使用初核和调度以及督办考核、情况汇报,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等日常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棚改其他工作安排。

(三)蒲圻办事处、赤马港办事处、陆水湖办事处及相关镇政府。作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主体,负责我市城区及相关镇区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计划拟定、项目初选、资金测算、方案审定、依法依规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征收补偿、信访维稳等工作。按照市棚改领导小组规定的棚改要求、时间节点完成改造任务。

(四)市城投公司。根据棚改计划,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策划、包装、融资、资金筹措承接工作。负责对棚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进行审核。负责统贷资金的偿还。负责棚改土地收储。负责自主开发性棚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以及包保项目的推进。

(五)市财政局。对棚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参与研究制定全市棚改实施方案。

(六)市发改局。参与审核棚改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并将审核通过的棚改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棚户区项目的立项核准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七)市住建局。负责棚改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策划棚改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与市政项目统筹配套。负责包保项目的推进。

(八)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做好全市棚改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

(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予以安排。参与棚改项目内建筑物合法性认定。负责包保项目的推进。

(十)市规划局。根据棚改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棚改专项规划。组织对棚户区改造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负责棚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棚改项目内建筑物合法性认定。

(十一)市房管局。负责申报棚改计划,争取国家、省棚改财政补贴资金,建设和管理棚改货币化房源超市,解释棚改政策,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备案。牵头组织对棚改项目内建筑物合法性认定。负责包保项目的推进。

(十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棚改项目内的日常巡查、控制、查处违法建筑。参与棚改项目内建筑物合法性认定,参与棚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包保项目的推进。

(十三)市审计局。全程负责棚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治安维稳工作。负责包保项目的推进。

(十五)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市委宣传部。负责运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高密度对棚改政策和实施进行情况进行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和服务好棚改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

1.项目初选。按照属地原则,需进行棚改的单位(企业)向市棚改办申报棚改项目,并提供前期基本资料:包括拟改造范围、居民房屋改造意愿、房屋及土地权属调查摸底的情况(户数、面积、家庭成员等)、征收成本测算、项目建设测算分析、实施模式、资金来源、责任主体等建议内容。

2.项目初审。市棚改办组织发改、城投、国土、财政、住建、环保、审计等部门对申报项目基本情况核查,对项目实施提出建议。会签后提交市棚改领导小组决策。

3.项目申报。市棚改办根据市棚改领导小组决策意见向上级申报计划。其中:房产部门负责向省住建厅申报计划,市城投公司负责筹措资金,市财政、发改按职能分工分别对口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二)项目实施

1.编制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市棚改办下达改造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改造项目红线图、确定四至范围。

2.模拟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红线图和四至范围后15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调查摸底中居民支持率超过90%时入户初评,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后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模拟征收,模拟征收签约率超过90%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未达到90%以上,项目暂缓实施。

3.房屋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4.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规定支付补偿款、政策性补贴、奖励等各种补偿金后在规定期限搬迁。

五、安置补偿

城镇棚户区改造要因地制宜,居民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代筹房源安置相结合。2017年以后,棚户区改造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原则上不再统一建设安置房,代筹房源主要由政府通过搭建代筹房源信息平台筹集。

(一)货币补偿。

棚改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按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房屋区位价补贴+相关奖励确定补偿价值。

(二)代筹房源。

被征收人需政府提供安置用房的,由政府搭建代筹房源信息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具体实施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三)未登记建筑的征收补偿。

1.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机关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2.层高不足2.2米的附属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补偿。

(四)各片区按照各自实际制订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自行搬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并报市棚改办审核备案后施行。

(五)搬迁补助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补偿。

(六)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补偿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月补偿(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标准补偿。

(七)原为营业性用房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一类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5元,二类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也可以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损失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安置对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八)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宽带网及电力、自来水部门安装独立使用的电表、水表、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民用设施的迁移拆装,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政府规定的迁移拆装价格给与补偿。

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措。

市城投公司要按照“市级统筹、封闭运行、综合平衡”的原则,建立全市棚改资金专户,建立资金台帐,独立核算。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根据职能分工,从相应渠道筹集棚改资金。

市城投公司负责将全市棚户区改造地块的统贷资金、商业贷款、社会资本以及其他需要进入的资金归集到棚改资金专户。

市财政局负责将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出让收益、预算内资金以及中央、省补助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集到棚改资金专户,统筹用于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驻赤银行性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支持,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二)资金使用。

棚改专户资金必须“多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符合拨款条件的棚户区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棚改进展情况向市棚改办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对资金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市棚改办根据项目进度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报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批,市城投公司根据审批意见向实施单位拨款。市城投公司每月底前向市棚改领导小组上报本月资金拨付使用明细表、银行对账单位及情况说明。

七、支持政策

(一)货币化安置。

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按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对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以再给予房屋评估价格10%的奖励(不含区位补贴和签约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主体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对于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可优先安排入住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享有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费收优惠。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房建设,按照国发〔2013〕25号文的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光纤、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实行微利保本收费。涉及到的劳务性收费按现行标准下限三分之一收取。

(四)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配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手续,及时提供用地;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以就近整合,纳入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建设。

(五)搭建代筹房源信息平台。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信息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居民自主选择购买,鼓励和引导进入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对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八、保障措施

(一)各部门高度重视。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蒲圻办事处、赤马港办事处、陆水湖办事处、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公司、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赤壁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自项目包保责任,确保我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协调督办。

市棚改办加强全市棚改工作指导督办,指派专人一对一跟踪各项目,主动协调、帮助各项目解决棚改工作存在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棚改工作业务骨干培训班,加快推进我市棚改工作。

明确“三个一”:

1.市棚改办建立棚改工作信息平台,每天汇总一次棚改工作情况,按照项目倒排工期表,通报每个项目进展情况、完成量,没有按时完成的要求说明原因,涉及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各有关职能单位要立即回应,马上办;

2.各片区工作专班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作情况以及下月计划报送市棚改办,市棚改办每周一次督办、每月一次汇总棚改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棚改领导小组相关领导;

3.每月一次由市领导带队拉练检查,召开项目现场会议。

对棚改任务进展缓慢、不主动作为的包保单位由市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成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实施行政问责。

(三)引导舆论,营造氛围。

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并加大货币化安置宣传力度,把政策、法规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依法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大力推行房屋征收政府购买服务,市政府在实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时,可将一些专业性或社会性工作委托给市场主体实施,规范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评估、动迁等服务工作。具体购买服务办法由市棚改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订。

(五)综合平衡调节费。

市政府对各棚户区综合平衡调节费(含中介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房屋征收补偿直接成本之外的所有费用)遵循“总额控制、据实列支、逐期拨付、定期审计”的原则控制在不超过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6%标准执行,市棚改办根据棚改进度、难易程度提出支付建议并报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纳入项目房屋征收成本。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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