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08-26 09:38:24
2016年7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城市棚户区的适用对象是居住在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主导改造的城市居民、城中村村民。对居民安置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以下为意见全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民生、优化城市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以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推进城镇化发展相结合,与“三旧”改造相结合,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原则。坚持先规划后改造,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要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注重规模化改造,提高区块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
(二)坚持政府引导、业主参与、市场运作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要注重业主主体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由业主自主决策。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相关企业和城市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三)坚持属地为主、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制订、审批、资金筹措和项目组织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的责任。市级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强化土地、资金、政策等各项要素保障,简化项目审批,加快项目实施,全力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营造有关各方合力推动的良好外部环境。
(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原则。要统筹考虑地方财力、区位实际、群众意愿等因素,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有序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宜改则改、宜拆则拆,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较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改造项目,以危旧房改造促进棚户区改造、以棚户区改造带动危旧房改造。
(五)坚持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群众满意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改造范围和对象
我市城市棚户区,是指各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房屋建设布局杂乱、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居住安全的住宅区,包括房屋建筑集中连片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的集中连片城市棚户区以及房屋建筑集中连片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的非集中连片城市棚户区,以及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含旧村居改造项目)。
我市城市棚户区的适用对象是居住在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主导改造的城市居民、城中村村民。
四、改造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拆除新建的,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已经纳入本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项目优先列入市、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计划。
(二)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按照我市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
(三)对于非集中成片、近期无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在规划许可前提下,可采取产权人自行改建(扩建、翻建)房屋,解决居住安全。
五、安置补偿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因地制宜,居民安置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城市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回迁房的户型面积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一)实物安置。
安置房采取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安置房应优先建设,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原房屋和安置房土地使用性质均为划拨的,安置房可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证,上市交易时要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的,被征收人享有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不受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
(二)货币补偿。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模式。各区人民政府应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协助群众购买安置住房、优先安排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积极引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六、优惠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手续,及时提供用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可执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的城市棚户区,可以就近整合,纳入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政府资金投入。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各区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
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新建的普通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国发〔2013〕25号文的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落实减免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光纤、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4.加大信贷支持。各区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并保障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积极协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支持。
(三)安置补偿政策。
1.积极引导城市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除了享受实物安置补偿的有关奖励外,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按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对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以再给予房屋评估价格10%—20%的奖励,奖励资金纳入房屋补偿款,符合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货币补偿后在本市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作安置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2.被征收人要求政府提供安置用房的,各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可选择如下其中一种补偿操作方案。一是对城市棚户区属个人产权的部分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征收部门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安置。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具体户型设计标准,可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在征求职工意愿,满足居住需求,保障基本功能齐全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或市场价购买。二是征收部门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面积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除以安置房屋补偿标准或评估比准价格为基数,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双方按评估金额结清差价。
3.搭建信息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信息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居民自主选择购买,鼓励和引导进入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对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4.对于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棚户区居民,可优先安排入住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享有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各区按照各自实际制订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
七、落实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绿色建筑标准
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6年各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低于75%,从2017年1月1起,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佛山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审定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协调处理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重大问题。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申报、调查摸底、招商引资、征收安置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佛山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联动,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工作。
市住建管理局作为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做好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日常协调督促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审定以及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工作。
市财政局要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市民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居民低保情况和优抚情况认定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办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税费的减免工作。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程序进行监督、审计。
市金融局负责协助沟通银行融资工作,指导协调项目融资工作开展,提供政策和工作指导。
(三)严格督查考核。实行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制,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将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促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高效服务。对涉及存量普通商品房转为安置房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的,要在确保审批手续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按照法定期限减半的原则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五)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媒体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解读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使城市棚户区居民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造工作。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沟通协调,让更多的商品房项目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提供更多购房优惠,为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顺德区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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