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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廊政办字〔2017〕90号

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2017-08-31 09:51:51

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特别是城中村改造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措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的重要载体。为加快推进市区城镇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推进以城镇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市区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二)基本原则。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依规、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宜居宜业、配套完善”的原则,做到城镇布局、生态空间、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有效衔接和协调统一。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城中村、城郊村。是指城镇(含建制镇)建成区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二)城镇危陋住宅区。是指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城镇住宅区。

(三)城市危房。是指城镇(含建制镇)范围内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四)符合条件的改造搬迁村庄。是指迁并至城镇的村庄。

三、落实相关要求

(一)强化规划引领。棚户区改造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引领。要按照“定位清晰、分工合理、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原则,严格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规划建设产业、生态、文化高度融合发展,集绿色、生态、休闲和居住、商务、商贸于一体的现代化社区。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综合承载能力。

(二)严格控制容积率。进一步增强管控能力,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水平和质量。严格管控开发强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项目居住用地容积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并根据拆迁量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超过2.2,坚决避免高强度、高密度开发建设,建设舒适宜居的居住环境。合理设计多种户型,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三)注重生态建设。坚持生态空间大于开发建设空间。在改造过程中要切实提高绿地率、公园绿地面积等绿化指标,商品房区域绿地率不低于35%,回迁区域绿地率不低于30%。要注重地域历史文化特色及自然生态特色的保护,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古树名木,延续和传承地域文化。要着力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彰显城市文化底蕴,建设一批特色社区、街区和风貌建筑。

(四)依规确定收益。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的80%作为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支出,计入成本,其余部分作为出让土地的净收益。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下达区级财政,全部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

(五)实行多村联建。辖区政府要按照片区或园区统筹推进的思路,打破村址界限,推行多村联动改造,采取原址与异地建设相结合方式集中安置。编制棚户区改造片区概念性规划,建设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社区。完善社区基础设施,优化社区资源配置,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打造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事业、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务、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事项。

(六)完善公共设施。合理规划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及养老设施,同步完善片区内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和公园绿化建设。以上设施中由竞得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实施配建的,应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移交政府主管部门。其他设施由辖区政府牵头统筹,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同步建设实施。

(七)合理匹配土地。改造村址内规划建设的城市主、次干道所占用的土地,可给予相应的土地匹配;区级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园绿地等占用的土地,通过经济成本测算后,确需匹配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相应的土地匹配,匹配土地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1.5%比例配建公共住房。

(八)确保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落实到具体地块。

(九)加大政策支持。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加大政府资金投入,除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给予的专项补助外,市本级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用于棚改支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市政府成立市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全面统筹棚户区改造工作,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协调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征收、安置等问题,有效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辖区政府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依法征迁、和谐征迁、有情征迁。

(二)严格报批程序。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棚改办、辖区政府、市棚改办逐级审核把关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程序见附件2。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要进行约谈、督办,适时启动问责程序。对工作不主动、推诿扯皮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棚户区改造方案批准后1年内未启动回迁安置协议签约的,追究辖区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责令承接改造任务的实施主体退出。

(四)及时清运垃圾。拆除和垃圾清运时间要相对集中,拆除设备、抑尘降尘设备、运输车辆要集中使用,拆除队伍、人员要集中进场;禁止零散拆除、零星清运。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缩短时间,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要坚决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确保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

 

(五)规范改造行为。各辖区政府要制定参与棚户区开发改造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开发企业储备库,公开择优选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项目改造,严禁不具实力的企业参与。严禁村街(居委会)未经区政府同意,私自与个人或开发企业签订开发改造协议。严禁参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转让项目,一经发现取消其介入资格。辖区政府要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六)加强工程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积极实施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切实提高项目竣工备案效率。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必须严格落实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规定。

(七)营造舆论氛围。辖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种新兴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优良社会氛围。

附件:1.各单位工作职责

2.棚户区改造程序

附件1

各单位工作职责

各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制定本辖区棚户区整体改造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查棚户区改造方案、组织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辖区政府应当分别成立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市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设在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管理工作,要强化协调、加强督导,确保棚改工作顺利进行。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核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等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审查、出具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村址界定、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供应,做好土地收储及土地成本核算等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征迁工地抑尘降尘、工程招投标、施工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管理、拨付土地收储成本,向区级财政下达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工作。

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实施情况、改造项目范围内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以及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行政审批职责。

市国税、地税、审计、人防、物价、水务、民政、公安、信访、环保、教育、电力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

棚户区改造程序

一、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程序

1.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改造申请,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棚改办、辖区政府、市棚改办逐级审核后报市政府,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2.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棚改办组织属地国土资源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拟改造村址进行勘测界定,绘制现状图,核定村址面积。区棚改办应当会同属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改造村址的权属及范围等。

3.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棚改办现场核定改造村址范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勘测界定成果认定会,形成勘测界定成果。

城中村、城郊村、符合条件的改造搬迁村庄的村址,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地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企业等集中建成区域。对超出国土资源部门原划定村址范围的村民住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可纳入村址界定范围。

4.市棚改办组织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区棚改办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建设地块。规划建设地块确定后,由市棚改办向市规划部门征询规划指标要求。

5.区棚改办、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规划建设用地及规划条件,统筹考虑居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拟定棚户区改造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匹配用地位置、面积,改造项目范围、性质,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法、标准及途径,改造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回迁安置用地及位置等。

6.棚户区改造方案应当经全体村民大会90%以上村民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棚改办、辖区政府逐级审核把关后报市棚改办。由市棚改办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会商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棚户区改造批复,并作为实施改造的依据。

7.辖区政府根据批准的棚户区改造方案,回迁安置协议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棚改办,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先编制棚户区改造概念性规划,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才能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规划依据,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8.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政府对已完成房屋拆迁补偿的项目在市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和《廊坊日报》发布项目改造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有意向参与项目改造的企业应当在公告期内向辖区政府报名,辖区政府对报名企业资格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社会信用、商业信誉、资质等级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书面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9.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棚改办办理集体土地转用征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项目用地出让。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报名竞买土地的企业应当持辖区政府出具的函告材料方可报名。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改造项目用地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改造方案约定期限内完成回迁安置住房建设并交付使用。

二、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程序

1.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居民委员会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区棚改办、辖区政府、市棚改办逐级审核后报市政府,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2.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国家和省、市等有关政策执行。其他程序参照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管理的相关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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