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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龙泉市国土资源局2017-10-19 09:43:35

为加快推进龙泉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和住房财产权,助推农村产权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明电[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为核心,按照“整体规划、房地一体、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促进我市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目标任务

按照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到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丽水市政府下达的发放农村不动产权证书5000本,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登记原则。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对于村民违法占地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并妥善处理。

(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愿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所需材料并填写登记申请表。

(三)坚持房地主体一致原则。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人应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确定权利主体进行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房地权利主体相符。

(四)坚持示范引路、全面推进原则。要先选择村组干部班子硬、群众素质高、登记基础比较好的村组进行试点,不断探索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思路,探好路、开好头,先易后难,有序扩大工作范围,全面稳步推进登记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乡镇、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职责: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全市农村房屋调查测量工作;对农房测绘和权属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建库;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负责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受理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开展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等工作,并减免由权利人缴纳的相关费用。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建设管理及规划管理方面的工作,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村民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并减免由权利人缴纳的相关费用。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依法予以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保障,凡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财政承担。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有关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市司法局:负责办理涉及赠与、继承、析产(分割)、委托代理、处置被监护人房屋以及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需要办理公证的公证手续,按浙江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出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使用权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办理门牌证,并减免由权利人缴纳的相关费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责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落实驻村干部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与农房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做好工作经费列支发放,协助农村房屋测绘调查队伍进村测量作业。

村委会:推举村民代表配合农村房屋测绘调查队开展房产测绘调查,做好权属确认工作;做好本村村民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协助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利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负责收集本村各农户人口信息,提供各户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在申请登记前,如需办理缴纳税费、出具证明、公证、违法建筑确认、违法建筑处置等事项的,按各自职责分工,由各相关部门先行办理。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7年5月—2017年7月)

1、成立机构和制定方案。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安排部署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宣传和培训人员。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公告栏等媒体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宣传,积极向广大村民群众宣传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及意义,传达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国土部门要全面掌握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期准备工作。

3、按照国家调查标准组织测绘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房产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

(二)试点工作阶段(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

国土部门要结合本市实际,选择1:500农村数字地籍测量成果完善,村级班子基础好,群众素质高,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管理较为规范的1至2个行政村作为农村住房权籍调查测绘先行村,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绘和权籍调查试点工作,适时将调查测绘成果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带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和积累试点经验,以点带面,为下一步全面铺开农村住房权籍调查测量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要严格依据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结合试点经验,首先在乡镇所在地已完成1:500农村数字地籍调查的中心村发动引导村民积极主动申请换发农村不动产权证书,并逐村逐组铺开,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请示,确保登记工作稳步推进。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要在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事前、事中、事后深入到最基层,掌握情况,通报工作进度,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四)总结阶段(2018年1月开始)

对集中办理发证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转入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是夯实农村产权基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集中力量、克难攻坚,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国土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目标,积极提升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要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在农房测绘和权属调查中的主导地位,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组织村、组干部,广泛发动村民代表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属争议,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两违”处罚补办相关工作。调解权属争议时,既要依据当时历史环境下的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四)强化考核,严格奖惩

市考核办要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年终单项考核,在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较快,发证率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迟缓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市国土资源局要将本项工作列入基层国土所年终考核内容,对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较快的,在年终“评先争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对弄虚作假和故意隐瞒不登及各类造成错误登记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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