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应县人民政府2017-12-05 09:35:33
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应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应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应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应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分类有序推进。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改革范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改革范围包括:历史沿革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村(原生产大队,现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
二、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7年9月5日—9月底)
1.成立领导组。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委副书记与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编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委员会、县林业局、县地税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档案局、县妇联、县国税局、县扶贫办、县人行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农委主任兼任。领导组下设四个小组:(1)清产核资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农委、工商质监、水务、林业、国土等部门配合。(2)综合协调组,由农委牵头,水务、林业、国土等部门配合。(3)促进督查组,由县委办牵头,金融办、纪委等部门配合,(4)检查验收组,由审计局牵头,财政局、编办、扶贫办等部门配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专门办公场所,实行集中办公。
2.开展摸底调查。各乡(镇)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状况、人口状况等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对各类在股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排查分类,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关政策。
3.开展培训。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清产核资、成员认定、股份量化操作办法、股份经济合作社注册登记等内容。
4.制定实施办法。各乡(镇)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自身的地域特点,拟定各乡(镇)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方案,并指导各村根据上级方案及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拟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9月)
1.宣传动员。各乡(镇)通过入户走访,召开村两委会议、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村集体干部群众意见,并利用广播、悬挂横幅、宣传册、公开栏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让群众理解、参与、支持改革工作。
2.清产核资。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登记造册,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3.资产量化。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部分,对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折股,可由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组自行组织评估,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评估结果进行折股量化。对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可按土地面积或者实物量化折股,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再折股量化。对于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不列入折股范围,纳入村集体账内管理,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4.成员界定。各乡(镇)要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界定办法,各村由所在乡(镇)指导并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遵循男女平等、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下,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界定办法,确定基准日,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提交已明确资格的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经核对无误后确认股东资格,并张榜公示7天。
5.股权设置。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权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个人的股权配置实行一人一股制,也可结合村龄、劳龄、农龄配置股份,也可自行设置股权,但必须通过县试点工作领导组的审批。
6.编制清册。各村根据股权设置方案的规定,计算股份数量、股值,编制股东清册,并张榜公示7天,经核对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股东清册台账。
7.注册登记。集体资产改制后,要成立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实体,原则上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实体。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章程要反映出各村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改革后的股权配置、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三会”(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能做出明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8.股权管理。股改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成员出具统一印制的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管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动态管理,一种是静态管理。原则上建议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维护现有持股成员的稳定,最终的股权管理形式由村集体全体成员决定;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成员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流转要封闭进行,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
9.资产运营。股东(代表)大会为改制后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实体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初预算等事项,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进行资产经营时要以集体资产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为前提,可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经济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选择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进入市场。
10.收益分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尊重和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合理安排其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办理公共事务所需的资金。同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收益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先提出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和必要的公共开支费用,剩余部分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如当年无节余,不进行分配)。年终财务决策和收益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1.监督管理。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规范管理,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和决策权,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县、乡农经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各村要按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要求,做好代理记账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0月)
1.档案整理。改革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各村要对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清产核资明细表、实施办法、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后报乡镇领导组办公室和县农经部门备案。
2.检查验收。改革工作完成后,县试点工作领导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股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尽快成立乡镇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领导组,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亲自安排、亲自部署,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活有人干、责有人担。要建立健全工作报送机制,对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坚持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特别是对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含共性问题),及时向县试点工作领导组请示报告,不得擅做处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县农委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将股改试点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为推进股改提供经费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县工商质监局要协助做好相关注册登记工作,免除改制后新型集体组织工商登记等证照工本费;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改革,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业务指导。全县试点工作由县农委负责指导,各乡(镇)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指导监督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着力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善于总结试点过程中的典型经验,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严肃纠正和查处改革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县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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