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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通渭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通渭县人民政府2017-09-29 11:34:51

通渭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渭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出租、退出及管理。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住房,主要面向无住房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县政府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负总责。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等工作。县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物价、民政、人社、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统计以及平襄镇政府各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渠道

第五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租金收入的25%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办公和管理人员的工资,75%用于公租房回购、贷款利息偿还等。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章分配条件

第八条 政府出资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区无住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地来通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县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军烈属、因公伤残、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无住房、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居住1年以上;

2、有稳定工作(不含财政供养人员)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在县城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4、能提供用人主管单位或保证人。

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收入证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县人社局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县住建局出具的无商品房、商铺、政策性福利住房等住房登记信息证明。

5、主管单位或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

(二)外地来通务工人员、本地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县城居住2年以上(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2、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已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含一年);

4、申请人(包括其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5、能提供用人主管单位证明或保证人。

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入证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县人社局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5、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查询证明。

6、县住建局出具的无商品房、商铺、政策性福利住房等住房登记信息证明。

7、主管单位或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

(三)县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军烈属、因公伤残、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申请人(包括其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3、能提供用人主管单位证明或供保证人。

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婚姻状况证明。

4、县住建局出具的无商品房、商铺、政策性福利住房等住房登记信息证明。

5、主管单位或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

6、县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由人社局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7、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军烈属、因公伤残、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人员具有证明真实性的相应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保证人的担保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工作单位作为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无工作单位的,可由本县户籍有稳定收入且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有稳定工作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已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居住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二条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商品房、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还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县未转让住房。

第十四条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第十五条 县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模、见义勇为、军烈属、因公伤残、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两级审核,一次公示”制度。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程序:

(一)个人如实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各自所在用人单位报名,由用人单位向住建局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格。无用人单位的户籍在县城的向各自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县城的向住建局提出申请。

2、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由用人单位按要求收集申报材料,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完成入户调查和初审。

(二)县住建局复核审定。建立相关部门审核联审联批制度,县国土、民政、公安、工商、财政、社保、税务、金融等部门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审核程序。

1、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县国土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土地使用登记或交易等情况进行审核。

3、县住建局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己登记或备案的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库)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4、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低保和受救济情况进行审核。

5、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

6、工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情况进行审核。

7、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进行审核。

8、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9、金融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征信记录等进行审核。

10、地(国)税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工作并反馈。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网站和县广播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 县上成立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住建、财政、审计、监察、民政、检察、教育、卫计、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住建局),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四个公租房运营管理公司(由四家承建的房地产公司成立),按照《通渭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各小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和租费收缴工作,解决公租房租后的物业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住建局负责公租房配建和回购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上报,发改局负责价格成本的监审,财政局负责公租房配建和回购资金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申请家庭,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合格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轮候方式按照申请、审查、公示的先后顺序进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对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模、见义勇为、军烈属、因公伤残、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优先配租。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二十五条 租赁合同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县物价局会同财政局、住建局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入住时,承租人应按时交纳公租房配租的月租费,租费标准按照物价局审批的价格标准执行(2016年度公租房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租费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成本监审,按监审标准执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暖、物业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查,各开发公司成立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租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收取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章退租管理

第三十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通过自行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的。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建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住建局会同县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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