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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肇庆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09-13 10:09:58

肇庆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规范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工作部署要求,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

2017至2018年间,住房租赁平台首批房源投入使用,逐步形成成熟的平台经营模式,发挥良好的示范效果。同时,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制度保障体系,为实现远期目标打下基础。

(二)远期目标。

到2020年,打造出“两个平台”(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和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国有和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基本形成“两个市场”(供给多样化住房租赁市场和消费多元化住房租赁市场),实现降低租赁市场的“三个成本”(交易成本、信息搜寻成本和维权成本),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便利、供应主体、消费的多元化和租赁关系的稳定。

二、重点工作

(一)培育多样化市场供应主体。

1.推进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进市级住房租赁平台首批房源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民营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同时将加快出台《关于培育和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指导意见》,通过政策引导和发挥市级住房租赁平台示范效应,激活我市住房租赁企业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争取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元化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协同发展的格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鑫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扶持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责任单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二)探索多渠道租赁住房供应。

1.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鼓励新建和配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探索结合城区“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探索通过“限地价、竞配建”方式配建租赁住房。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争取到2020年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房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2.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改建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市水务集团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多元化住房租赁消费。

1.搭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建立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房源信息核验服务。规范住房租赁流程,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稳定租赁关系。争取到2018年底建立相对完善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2.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建立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发展改革、公安、人社、教育、卫计、金融、财税、工商、公积金等部门在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合力建设好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和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尤其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的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并建立纠纷调处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3.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4.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要制订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引导金融机构推出住房租赁相关金融服务性产品、信贷产品,给予租房贷款优惠政策。落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逐步实现承租人可按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申领居住证,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加强多方面住房租赁监管。

1.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设置住房租赁网签端口权限,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引导成立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租赁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2.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相关制度及实施细则;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了解、分析研判住房租赁市场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基础。[责任单位: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金融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水务集团公司、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建鑫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租赁试点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住房租赁试点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机构保障。充分发挥已有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作用,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承担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宣传保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试点氛围,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门户网站、肇庆发布、肇庆手机台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导向,及时报道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动态,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住房消费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租赁消费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人民团体,省驻肇有关单位,肇庆市建鑫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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