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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台州三门县旧城改造第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来源:三门县人民政府2017-09-13 10:01:45

三门县旧城改造第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三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等公共利益需要,对原通用机械厂厂区、原三门汽车东站、百游岭巷区块、善岙杨区块、城东村区块(东北至环城路、南至新港路、西至中坦巷)等旧城改造一期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县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县旧城改造办公室为本期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套房型产权调换(安置房)、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3种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通过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来解决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凭证的建筑面积确定。

征收公寓式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各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一楼及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立地通天式低层房屋(指二层及二层以下),一层房屋面积按主屋建筑面积的200%计算,二层房屋面积按主屋建筑面积的125%计算。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二)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台州市和三门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房产评估库中筛选)。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三)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六条 被征收人依法取得具有商业功能的临街建筑,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未经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临街住宅,按照改变用途前的房屋性质进行补偿。鉴于改变房屋用途的临街住宅底层实际具有营业功能,底层部分按照其市场评估价的180%给予补偿。

第七条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套房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异地安置大湖塘景城小区安置房。

➤原通用机械厂厂区按照安置原则选择景城小区82m2以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的,可奖励上靠一档选择“82 m2--120 m2”户型,或按照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选择安置到三和坊安置房(县城1-C3地块)。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30%以上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

➤城东村区块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景城小区,每户安置不得超过1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30%补偿。

➤善岙杨区块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本村宅基地安置。

第九条 安置房户型按“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面积以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确定户型。

被征收人在以上3档户型进行选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实际面积结算差价。

(一)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5%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30%(含30%)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30%以上60%(含60%)以下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60%以上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景城小区建筑面积在82 m2以下的安置房结算方式(仅适用只有1套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5%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30%(含30%)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30%以上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m2(含50 m2)以内,选择景城小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在50 m2以内的面积相差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10%结算。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现有安置房最大套型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分套选择,但分套合计建筑面积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仅选择的一套安置房或分套安置房合计建筑面积的,超出安置房面积在10m2(含10m2)以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0%补偿;超出安置房面积在10m2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30%补偿。

(五)被征收面积大于125 m2 (含125 m2)少于200 m2的,可分两套安置;大于200 m2(含200 m2)少于300 m2的,可分三套安置;300 m2 (含300 m2)以上的,可按面积组合分套安置。

(六)被征迁人在不同安置地块均有安置房的,对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30%(含30%)以内价格”和“30%以上60%(含60%)以下价格”以其最大面积安置房评估价,按照相关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七)景城小区地下储藏室纳入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

(八)安置房户型选择,实行按批次先签订协议先选择。同一批次选择安置房数量无法满足全部安置需求的,由该批次的被征收人抓阄确定。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第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公寓式套房征迁安置,不考虑建筑占地面积大小。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0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按5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价值不支付房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虽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另有其他房屋的,不适用本条。

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由县民政局确定。

第十二条 安置房楼层差按以下方式计算,以住宅底层为基准价计算楼层差价,2楼(包含2楼)至4楼,在下一层基础上每上升一楼每平方米加价30元;5楼(包含5楼)至顶楼,在下一层基础上每上升一楼每平方米加价50元。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协议生效并经腾空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先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奖励费,其余补偿款待安置房交付时结清。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仅指房屋建筑和土地相结合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评估费)的130%给予补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协议生效并经腾空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

(一)被征收人在县城滨海新城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评估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费,仅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30%)的115%给予确定;被征收人在县城滨海新城范围外购买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评估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费,仅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30%)的110%给予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三门县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

(二)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的商品住宅售价超过房票结算金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三)房票金额与被征收人选择的商品房住宅售价差价在房票结算金额20%(含20%)以内的,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房票金额结算;房票金额与被征收人选择的商品房住宅售价差价在房票结算金额20%以上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结算,第(一)项规定的 “110%”或“115%”政策不再适用。

(四)房票适用于购买本县范围内一手住宅商品房,不得购买办公用房、商铺和二手住宅商品房。房票时限为一年,若超过一年,取消房票安置资格。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该证明不得转让、买卖、套现。

(五)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三门县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和开具的销售发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签约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每户给予5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签约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每户给予3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三签约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所在区块在第一签约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的,每户再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三)协议签订时限、搬迁期限及具体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视情另行通知。逾期签订征收协议及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以产权户为单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均按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搬迁费包括对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水电户头等迁移所产生费用的补偿。

第十八条 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指个人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一次性补偿12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景城小区现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总额不满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三和坊(县城1-C3地块)期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不符合政策规定占用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十九条 征收改造区块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村级组织和其它组织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改造区块范围内需征收企业厂房的,实行整体征迁,征收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结算,不再安排生产用地。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由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解决。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企业房地产进行评估。

(一)企业涉及集体土地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企业搬迁费,由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三)企业临时安置费,按照企业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补偿。

(四)企业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后按期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企业市场评估价值的15%给予搬迁奖励。

(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按照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

(六)企业逾期签订征收协议及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企业市场评估价值仅指企业合法建筑和土地相结合的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评估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县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由县政府审查并把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征收区块改造涉及管线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时间要求自行迁移改造。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交付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可认购1只地下车位,按照安置户数与地下车位数比例,通过抓阄确定有无车位及具体座落,地下车位价格按该车位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

第二十六条 异地安置景城小区的被征收人,每套安置房配置一个地下储藏室(面积大小不等),根据实际情况将储藏室与安置房对应,抓阄确定具体座落。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所称的房屋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景城小区和三和坊(1-C3地块)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划拨。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具体补偿价格及装修补偿金额等,以评估报告书确定。

第三十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未能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登记,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提存公证情况通知抵押权人。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95%(含95%)以上签约比例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已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5%签约比例的,已签订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方案终止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比例按区块以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所称的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商品住房的《三门县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旧城改造办公室另行制定补充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由三门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门县旧城改造第一期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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